第三节法律意见书
一、责任最重大的法律产品
每家饭馆,都有自己的招牌菜,每个厂家,也都有自己的王牌产品。对律所而言,法律意见书就是招牌菜和王牌法律产品。不同于饭馆对招牌菜的主动推介,法律意见书通常是被动出具的。要理解这个“被动”,我们先来看哪些情境下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依照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
非诉业务中很多项目类型,法律明确规定或监管部门明文要求,需要企业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最常见的就是上市项目,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新三板项目中,同样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报送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文件之一。在资本市场类的项目中,但凡涉及报送监管部门审核的,多数情形都要求将证券公司的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申请。所以在上市项目、挂牌项目中,你总会看到券商、会计师和律师的铁三角阵营。
还有一些项目,原先没有明文要求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但随着行业迅猛发展,交易日渐活跃,参与主体也良莠不齐。为了规范行业整体发展,监管部门或受监管部门委托的行业自律组织会发布新规,要求某类特定项目必须由中国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比如,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发布公告,要求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书。新规给很多律所创设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带来了新的风险。部分律所因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被基金业协会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加工”的法律产品,信誉严重受损。
依照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常在体例、内容上都是有章可循的,好似有“菜谱”可依。以上市项目为例,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专章规定了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从声明事项、正文到总体结论性意见,均有明确指引。对于正文,指引要求律师应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意见,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二)依照客户或交易相关方的要求
另外一些情形是,虽没有法律明文或监管部门要求,但客户或交易当中某一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尤其在客户或交易参与方中有国有企业时。这种情境下的法律意见书,不像前一种类型有明文指引,更多要依靠律师对关联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以往项目的经验。律师需要根据与客户的反复沟通和对项目的整体把握,来确定哪些事项作为重点核查内容,要列入法律意见书的正文。
以投融资项目为例,拟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会聘请律师对整个交易进行尽调,包括投资标的和交易方案,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一般而言,律师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对下述内容重点核查,明确发表法律意见……
二、一份好的法律意见书有哪些特质
(一)明
明,是“明确”。法律意见书的行文风格如果要划分星座,不是双子座的灵动多变,也不是白羊座的热情奔放,而是摩羯座的认真刻板。对事实的核查必须细致、充分,对事实的表述必须清晰、明确。明确背后,是审慎的态度、缜密的思维以及充分的耐心,即使赶时间、赶进度也要不急不躁地追问到底。
下面用具体案例来呈现何谓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明确”。
案例1:历史沿革中,A公司曾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阐述A公司股份制改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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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
准,是“准确”。准确和明确的不同在于,明确更多针对事实描述,而准确更多针对法律分析。法律意见书的核心是对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但意见不是平地一声雷轰然而出的,律师需要对问题展开一定的分析。准确,就是对该等分析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意见书不是分析研究报告,无须对分析论证过程毫无保留地呈现。结论性的法律意见是根本,这是青年律师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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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透
透,是“透彻”,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同于法律服务建议书、律师函、备忘录或尽调报告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需要律师对拟议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何谓“结论性”,就是“YES”或“NO”,“符合”或“不符合”。假设这是一个歌唱选秀节目,结论性意见就是——转身还是不转身。结论性意见排斥模棱两可、犹豫不决的结论,如“基本符合”“大致满足”“大体上合法”。它要求律师经过对事实的明确阐述,对问题的准确分析后,得出透彻的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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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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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