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第2版)》:
二、建设工程投标
(一)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二)投标程序
从投标人的角度看,建设工程投标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向招标人申报资格审查,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购领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缴纳投标保证金;
(3)组织投标班子,委托投标代理人;
(4)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5)编制、递送投标书;
(6)接受评标组织就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问题进行的询问,举行澄清会谈;
(7)接受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提供履约担保,分送合同副本。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三、建设工程决标
建设工程决标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三个过程。《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行为。开标的主持人可以是招标人,也可以是招标人的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监标人、唱标人和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1.开标的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开标应当遵守以下法律程序:
(1)开标前的检查。开标前,首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投标文件的拆封、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3)开标过程的记录和存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号、刊登招标公告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及报价、截标后收到投标文件的处理情况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