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从人争取的目的来看①,戒行应该有助于他达到目标,担保他或者达到涅槃,或者至少可以在来世转生至较为优越的生命形态中。业的作用不会中断,或者说有其一定之规,对于业的活动法则的设想,出于实用的目的,要说明的是:人类无论得益或受苦,都依据他们自身的行为和依据其应得的报偿。不过,人又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尽管如果将这点联系到佛教所强调的无我论立场时,我们会觉得有些奇怪。虽然因缘法则的决定论调子是很明显的,但佛陀本人毫无疑问地又谴责了决定论,他把末伽梨-俱舍梨子的决定论主张,视为一切外道异说中最可厌恶的东西。这一态度我们须要特别加以注意,因为经藏当中提出的论证以及后来佛教中反对执著于自我的说法都以为:自我这东西,一方面是主动性、自主性的;另一方面,佛教又认为:世间所有的一切,无不处于因缘条件的制约当中。这里虽然有矛盾,但佛教以视而不见的态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佛教所乐于接受的是:不受任何威胁个人道德责任的宿命论或决定论谬误的影响。
至此,我们尚看不出基于功德计算的理性的道德体系的建立。它主要的信条都来自婆罗门教传统,虽然它们可能有所扩大和深化。戒杀生已经泛化到推及不伤害一切有生命的东西,以至对修行比丘的日常生活也产生了不方便的影响。所谓戒不与取,包含了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合法占有或使用,以往婆罗门传统许可的好多行为,现在也成为被禁止之列;以往只是不许通奸,而现在成为要求比丘戒除一切性行为;以往只是不能说假话,现在扩大到了不可以说奉承话,哪怕只是出于对人表示友好的目的。同样,也不可以说任何布萨忏悔时自己要发露清算的话。不过要是没有了规矩,僧团也就不存在了,因而简单的条例扩大到了禁止一切或有害或无害的奢侈,取消了许多可能有益的生活方式。最终,修行比丘除了履行僧团生活非有不可的责任而不可能从事别的活动。僧团处在一个简单的社会环境中,它的社会成员向僧伽提供衣食,以后又竟相建寺起塔显示其向善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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