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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破产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34018
  • 作      者:
    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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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永军,男,1964年生,民商法博士、博士后,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负责本书第一至三、七、九章的撰写。
王欣新,男,1952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多家中外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的破产法专家顾问。负责本书第四至六章的撰写。
    邹海林,男,1963年生,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负责本书第八、十至十五章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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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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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
    “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既有重合,但同时也有区别,具体来说:①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开始的原因是相同的,即新《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②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有二: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是“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四)“三种程序”的适用对象
    从国外立法来看,在三种程序的适用对象上存在重要的差别:破产清算程序适用于任何一种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也包括合伙(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德国破产法、日本破产法、美国破产法、英国破产法莫不如此)。按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德国破产法及日本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同。美国破产法区别不同主体而适用不同程序,其第七章清算程序与其他程序在主体上存在差别。
    但就重整程序适用的对象来说,各国与地区差异较大。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英国的重整制度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及英国的重整制度就规定在其“公司法”中。其中,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其适用范围有更严格的限制,根据该法第282条的规定,以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其立法理由是,公司重整如果范围太宽,则很可能发生以重整为手段达到规避破产或拖延债务履行目的的流弊。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之股份有限公司”为重整的适用对象,则表示重整重在谋求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仅为满足企业个体的需要,充分说明了公司重整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全的积极的政策意义。而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可能是家族公司,自无重整的必要。即使为非家族公司,若不是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因其对社会大众利益影响较小,也无适用重整程序的必要。日本的立法理由除以上所列外,重整实务得出的另一结论是,重整程序的费用远远高于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小公司往往难以支撑,因而在日本的重整实务中,重整程序一般适用于大公司。但关于大公司与小公司的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在实务中,全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也是上市公司,这与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规定恰好不谋而合。对小公司而言,最好是适用和解程序,这也是目前在日本对破产制度修改的一种重要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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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1
第二节 破产法上的立法主义/5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结构与启动机制/10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18
第二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23
第三节 破产程序开始及其法律效力/26

第三章 破产法上的机构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31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36
第三节 破产财产管理人/39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53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59
第三节 取回权/91

第五章 别除权与抵销权
第一节 别除权/103
第二节 抵销权/117

第六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申报/127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151

第七章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158
第二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围/160
第三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165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破产法上的法律责任/167
第二节 导致企业破产的民事责任/168
第三节 妨害破产程序的法律责任/169
第四节 诈欺破产的赔偿责任/171

第二编 再建型程序
第九章 和解制度
第一节 和解制度概述/173
第二节 和解的程序/176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180
第四节 和解的取消及执行完毕的后果/181

第十章 重整程序
第一节 重整程序的概念与特点/184
第二节 重整程序的分类/187
第三节 重整程序的制度构造/188
第四节 重整申请及裁定/190
第五节 重整程序的开始及其效力/193
第六节 重整计划/196
第七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197
第八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199
第九节 重整计划的批准/201
第十节 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结/204
第十一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206

第三编 破产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程序概述
第一节 破产清算程序/209
第二节 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构/211

第十二章 破产宣告
第一节 破产宣告概述/214
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裁定/217

第十三章 破产财产的变价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220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225

第十四章 破产分配
第一节 破产分配的特征及分配前的优先清偿/229
第二节 破产分配的顺位/231
第三节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33

第十五章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
第一节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概述/240
第二节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原因/242
第三节 清算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244
第四节 追加分配/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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