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典的概念
作为具有抵押、质押融资活动含义的词语,典与质一样,是最早用于表述典当活动或典当营业的词语。如《后汉书·刘虞传》中的“虞所贲赏典当胡夷”中的“典”和杜甫诗句“朝回日日典春衣”中的“典”,以及陆游诗句“新寒换典衣”中的“典”,均作为动产质押或动产的当及一般意义上的典当的含义。从汉语表述具有财产质押、抵押担保性质的语词来看,典的含义最为丰富,引申出来的相关词语和概念也最多、最为丰富,如典当、典质、典卖、典权、典妻、典田(或称典地)、典契、典租(指中国旧时典田由出典人继续耕种出典土地而向承典人缴纳的地租)[1]及曾经作为典当行业通称表述的典业或典质业等。作为具有抵押、质押融资活动含义之“典”,典的标的物既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也包括农器具、金银首饰、衣物等动产,典的概念经反复演变,在清末民初立法及民国时期民事立法过程中,学者及法律起草者将典的含义限定为典权,此后法律界所指的典才多为典权。笔者认为,尽管民国时期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现今的“民法”专门规定了典权且具确切的含义,但典作为具有担保含义的词语,并非专指典权,典也广泛用于表述典当融资活动和典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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