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国家科技部、计委、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其提出通过“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来构建中国的创业投资体制,标志着中国创业投资的政策法规实践步入了一个全面推进创业投资、重创业、重创新的体制建设的新阶段。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议》,该《决议》指出: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将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2000年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高新技术板工作小组成立;8月《创业板上市规则》(咨询稿)的出台,发行审核权被赋予了深交所。深交所决定成立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会员规则、发行制度研究等9个创业板筹备工作小组,这标志着创业板筹备工作全面启动。
2001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是首部引入创业投资内容的科技园区条例。在条例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的第一节中专门对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关村园区内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回收方式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2001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颁布了《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和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2001年8月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北京新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5000万元成立北京天绿创业投资中心,标志着全国首家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成立。2001年11月,国务院表示要吸取中国香港与世界其他市场的经验,把主板市场整顿好后再推出创业板市场。在证券市场未整顿好之前,如果贸然推出创业板市场,担心会重复出现主板市场的错误和弱点。由此,国内如火如荼的创业投资也随之进入低谷。
2002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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