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流动性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并不能得出流动性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准确关系,而仅能得到如下直观推论:当股票流动性降低了资本成本,或者提高了公司治理效率,或者提高了股价信息含量,从而改善投资决策时,股票流动性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而当股票流动性降低了公司治理效率,或者扭曲了信息含量,误导了投资决策时,股票流动性与公司价值则呈负相关。
二、我国的制度背景与本章假设的提出
然而,上述西方学者提出的理论及其推论是否可以诠释我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与公司价值之间的理论关系呢?其关键在于这些理论所赖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在我国是否存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且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还存在二元股权结构,非流通大股东在出售股权时,主要采用场外协商机制,而不依赖于场内交易的流动性。在这样一种特定的制度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上述理论进行重新审视。
首先,流动性是否或者如何通过影响权益成本而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答案是肯定的。由于非流通股份无法在场内交易,所以反映股东回报率要求的市场信号只能由流通股的交易来体现,这样当然会产生相当程度的扭曲。但持有流动性较差的流通股的投资者在未来交易时将面临更高的预期交易成本,所以需要更高的补偿,也即流动性越差,其权益成本越高,公司的价值也就越低。这个推论与西方理论的推论是一致的(吴文锋、芮萌和陈工孟,2003;苏冬蔚和麦元勋,2004;等)。
其次,流动性是否或者如何通过影响未来的现金流而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我们可以发现,无论从代理理论还是从信息理论角度看,上述西方理论体系下致使流动性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性的理由可能在我国均难成立。大股东的股份不能在场内交易、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良好保护,使得Kyle和Vila(1991)所述的流动性带来的接管效应难以实现。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以股权为基础的薪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股票流动性的提高尚不能如.HolmsTom和Tirok(1993)所述的那样通过影响管理者薪酬契约的有效性而影响公司的价值。此外,从本书第4章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的投资者更多挖掘了管理者已有但没有披露出来的私有信息,而不是管理者所没有的私有信息,因而股价中并未包含有利于公司管理者做出合理投资决策的信息,这表明了股票流动性通过影响股价信息含量进而影响投资决策有效性的渠道在我国的失效。所有这些原因均表明,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较高的流动性并不能通过上述的现金流路径带来更高的公司价值。
相反,Bhide(1993)所强调的效应则有可能在中国市场发挥作用,较高的流动性可能降低流通股中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以脚投票的成本,其结果导致这些股东在面对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时不是采取积极监管的态度而是“一走了之”;反之,如果股票流动性较低,那么这些股东持有的股份反而易被“套牢”或“锁定”,从而不得不通过采取积极的监督措施来抑制管理者的白利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保障,因而股票流动性越高,企业经营绩效反而越差,这一效应称为“锁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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