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成本。
与期间成本相对应的是产品成本,产品成本是指可计人存货价值的成本,包括按特定目的分配给一项产品的成本总和。
划分产品成本和期间成本,是为了贯彻配比原则。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收入和为换取收入的费用要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产品成本在产品出售前与当期收入不能配比,应按“存货”报告,是“可储存的成本”。只有产品出售时才能与当期收入配比,因此在出售时将其成本转为费用。
“产品”在这里是广义的,不仅指工业企业的产成品,还包括提供的劳务,实际上是指企业的产出物,即最终的成本计算对象。
“分配”给产品的成本,可能是全部生产经营成本,也可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将哪些生产经营成本分配给产品,取决于成本计算的目的和对信息的利用方法。对内报告使用的产品成本,其范围因目的而异。为短期决策和本量利分析计算的产品成本,仅包括生产成本中随产量变动的部分即变动制造成本;为政府订货(如军用品订货)确定价格计算的产品成本,不仅包括生产成本,还包括政府允许补偿的部分研究与开发成本和设计成本;为定价和选择产品线等决策计算的产品成本,应包括从研究与开发成本到行政管理成本的全部成本。因此,产品成本可以分为全部成本和部分成本两类。全部成本是指为取得一定的产出物所发生的全部成本的总和,部分成本是指仅就其中一部分进行归集和计算的成本。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制造成本在全部成本中的比重越来越小,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平均比重已低于55%,某些高科技企业已低于10%。因此,制造成本法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将非制造成本分配于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分配的合理性与经济性较差。由于作业成本法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这个困难逐渐被克服,全部成本法正日益受到重视。
对外财务报告使用的产品成本内容,由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我国过去的会计制度,曾规定工业企业的“企业管理费”和“销售费用”要分配给产品,是一种全部成本法。1993年改为目前的“制造成本法”,只将生产成本分配给产品,是一种“部分成本法”。
3.期间成本。
期间成本,是指不计人产品成本的生产经营成本,包括除产品成本以外的一切生产经营成本。期间成本不能经济合理地归属于特定产品,因此只能在发生当期立即转为费用,是“不可储存的成本”。正因为期间成本不可储存,在发生时就转为费用,因此也称之为“期间费用”。
无论是产品成本还是期间成本,都是生产经营的耗费,都必须从营业收入中减除,但它们减除的时间不同。期间成本直接从当期收入中减除,而产品成本要待产品销售时才能减除。
产品成本和期间成本的划分是相对的。所有生产经营成本,如果不列入产品成本,就必须列入期间成本。计入产品的成本范围越大,期间成本的范围就越小,反之亦然。
一般认为,财务费用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而属于筹资活动的成本。筹资成本包括借款利息和股利两部分,其中借款利息成本转为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资本化借款成本,例如为购置固定资产所借款项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将来在使用中陆续分期转为费用;另一种是费用化借款成本,例如生产经营所需的短期借款利息,在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处理,称为财务费用。也有人认为,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可以作为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看待,甚至主张应将其计入产品成本。还有人认为,权益资本的成本(股利)也应计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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