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卡特尔法与经济学》:
总而言之,相比原材料封锁,通过纵向合并裹挟下游的采购方实现上游市场封杀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才能实现。其主要原因是,对于上游独占企业而言,只有当通过客户封锁提高其在上游的市场力可以有助于其下游市场力也得以提升时,它才会有兴趣去这样做。因此,相比原材料封锁,客户封锁的作用链又增加了一个环节,而这使得评估纵向合并对竞争的影响变得更加麻烦和困难。经济学文献中目前所讨论到的模型大部分是基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市场结构的,即上游完全垄断和下游双头寡占。这些模型的结果还有待于扩展到一般的纵向结构。因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竞争执法机构不应该主要根据客户封锁的可能性而作出关于是否批准纵向合并的决定,而是让这个角度的考察仅作为评估纵向合并的辅助性证据。
(三)纵向合并的协调效应
纵向合并不仅可能会带来原材料封锁或客户封锁,它还可能促成上游或下游市场中的协调效应,或者使得已经存在的协调行为得以强化或更为稳固。换言之,纵向合并可能会引发协调效应。本书第三编第四章第三节至第六节讨论了上游或下游市场上出现协调行为的前提,亦即一旦满足这样的前提相关市场就随时都很容易滋生协调行为。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纵向合并就不太可能会产生协调效应。不过,经济学文献到目前为止仅给出了少数几个能够在严格的理论框架中解释这个常见疑虑的方法。
纵向合并可能会带来协调效应的主要原因是这样的一个合并提高了企业进行协调的动力。协调动力的提升是因为合并企业有兴趣在上游市场通过提高价格来提高其竞争对手在下游市场的成本,进而降低纵向合并企业下游部门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尽管后者是按照企业集团内部的边际成本来采购原材料的。这种相比下游市场竞争对手而言的成本优势使得合并后的企业在下游拥有更强的市场力,能够实现更高的利润。如果上游企业协调它们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导致原材料价格上升的后果。这也意味着一个纵向整合的企业在上游市场有着更强的动力不去背离协调行为,因为对此的背离将会在上游和下游市场中同时带来损失。因此,纵向整合后的企业从事协调行为的动机高涨有助于纵向合并前还不存在或者只是有可能的协调行为得以实现,或者进一步改善实施协调行为的可能性。
诺克(Nocke)/怀特(White)(2007)提出了第一个有着严格架构,用于分析纵向合并如何在上游市场导致协调效应的模型。他们指出,由纵向合并引发的两个作用方向相反的效应可能影响到上游市场的协调可能性。第一个是“渠道效应”,即偏离已有协调的动力将会降低,因为由于市场封杀它们无法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合并后的企业。此时,它们销售产品的渠道数量减少了,而偏离协调将会降低它们的利润。这意味着这样一个均衡存在的条件会更有可能得到满足。所以该效应有利于实现协调行为。与之作用相反的是“惩罚效应”,其原理如下:由于合并企业在上游和下游位置均能够实现正利润,而独立企业则仅在上游市场获得利润,所以合并企业因背离行为而遭受惩罚所带来的损失相比于独立企业要少。其结果是,合并企业偏离合并的动机将会增加。纵向合并对上游市场中协调行为的总体影响取决于这两个效应的相对强度。可以证明的是,在通常情况下,“渠道效应”是大于惩罚效应的。因此,在这个模型中,纵向合并使得上游市场上的协调行为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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