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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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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与法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5013367
  • 作      者:
    胡建淼著
  • 出 版 社 :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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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法研究会顾问,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国务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1993),中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全国百千万人才(199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57年11月生于浙江省慈溪市,1989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995年8月起任原杭州大学副校长,1998年9月起任浙江大学副校长,2007年10月起任浙江工商大学校长,2010年12月调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长期从事公法和行政法研究,自1990年以来,曾到美国斯坦福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德国基尔大学、法国马赛大学等作过访问学者或学术交流。自1987年来,共出版《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论公法原则》等著作90余部(含合著),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3篇(含合著)。2011年3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讲解《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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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与法治》收集了34篇论文,其中大多都是已发表的论文,跨度是从1995年到2012年的近20年。全书在编排上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行政法理论方面的论文;第二部分则是比较行政法方面的论文。《行政与法治》是行政法理论实践总结的参考读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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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政与法治》:
  为本身如何进行补救和挽回的问题。如果说创制规则和行使规则是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事先控制,那么救济规则便是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事后控制。西方有句法律格言:“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v isnot a right)。我们同样可说:没有救济的权力是不应存在的权力。救济规则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这样一种机制:当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出现瑕疵时,有关机关能通过有关手段对瑕疵的裁量行为作及时纠正。鉴于法定救济机关的不同,自由裁量权的救济规则被转化为三大救济制度,即国家行政机关的自我救济、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救济和国家审判机关的最终救济。为方便起见,我们依次简称为政府救济、人大救济和法院救济。
  (一)政府救济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违法或不当时,首先中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作自我纠正,这既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也体现了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尊重。为此法律确立了各种行政救济制度,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所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日本1962年《行政不服审查法》所完善的“行政审查”制度,以及英国1958年《行政裁判所与涮查法》所规定的“行政裁判”制度,都体现了行政救济的功能。
  我国行政机关(即政府)具有救济自身的违法裁量和不当裁量的职能来自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有关法律所确立的行政监督,有关法律和法规所确定的行政复议,已经构成我国行政救济的两大基本制度。对行政机关来说,自我救济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
  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救济制度,依据具体救济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即(1)原行政机关的救济,(2)上级行政机关的救济,(3)行政复议机关的救济。
  1.原行政机关的救济。
  目前,这种救济与其说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如说基于行政法学上的“公理”。行政机关既然有权作出某种行为,那么它也就有权改变或撤销这种行为。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要求行政机关在改变或撤回业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遵循与作出该行为相同的法律程序,但不排斥改变权和撤回权的存在。行政机关对业已作出的裁量行为,认为其违法或不当,有权予以撤回或改变,而且不受时限上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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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中国行政法理
1.1 中国行政法制与行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2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模式及评判
1.3 谈谈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与“平衡论”
1.4 来自行政法“疑区”的报告——一种中观行政法的视野
1.5 关于理解与掌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中应注意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从一出租车司机状告市政府的行政案件谈起
1.6 关于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的探讨
1.7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1.8 试论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主体资格
1.9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的行政立法——以《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为例
1.10 有关中国行政法理上的行政授权问题
1.11 试论行政委托
1.12 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1.13 有关“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研究
1.14 论中国“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演变及定位
1.15 论中国“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演变及定位
1.16 中国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行为、定性及立法归属——兼论《行政强制法》或《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调整范围上的划分
1.17 论中国行政法学上“行政强制”的理论定位与立法定位
1.18 关于《行政强制法》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之认定——对20种特殊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评判和甄别
1.19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措施的若干问题探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视角
1.20 论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21 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视野
1.22 有关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及其表现的学理探讨
1.23 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内容性结构问题——依据对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的统计与透视
1.24 论行政复议依据与行政审判依据之间的关系
1.25 中国行政诉讼范围的演变与趋向——划定·限制·恢复·拓展
1.26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方向——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
1.27 中国行政赔偿诉讼研究

第二部分 比较行政法
2.28 国外行政司法体制
2.29 中外行政复议制度比较研究
2.30 中日国家赔偿法:比较与研究
2.31 世界上有关国家与地区行政程序法的比较与研究
2.32 论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理论
2.33 论中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执行制度及理论
2.34 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若干概念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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