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一开始就关注政府责任问题。这持续了几个世纪。穆斯林宗教学者致力于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然而,统治者和民众都没有接受他们对政府特权的限制。穆斯林统治者在其领土范围内则致力于确立并维持对乌拉玛的控制。当代某些国家赋予乌拉玛以否决权的做法,如在沙特阿拉伯,则证明了伊斯兰教早期对政府施加责任的传统,在当今仍然得到了保持。此外,伊斯兰法的倡导者并没有在制度上形成某些制衡机制,穆斯林统治的现代国家也缺乏这种机制。
某些伊斯兰制度在形式上有助于推动人们平等地接近司法和政治过程。然而,依照现代标准来衡量,它的平等概念具有局限性。穆斯林男性比女性享有更多权利,女性要服从诸多特别的社会控制;对于非穆斯林来说,他们被认为不适合享有司法正义。历史上,这些不可避免的偏见虽然并没有使处于任何情境中的群体境遇特别艰辛,但这些不平等倾向无疑并非无害,在现代国家,这些不平等的影响也不应忽视。
从效率的角度来衡量,伊斯兰法也显示出某些缺点。在一千多年的时间里,法院曾经迅速和便捷地主持司法正义。但是,受到传统伊斯兰法训练的法官远远不能应对现代争议的复杂性。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乌拉玛对政治的制衡作用,无论他们对中世纪的政治运行有何贡献,他们毕竟缺乏必需的专业知识,在明显涉及现代技术和制度的复杂问题时,都难以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适当。当然,人们可以重新设计课程,以培训宗教学者。然而,所需要的课程改革并没有进行。在任何时候,我们都有理由质疑以下做法的可行性:培训一些宗教学者来行使在其他地方(包括伊斯兰世界)明显属于世俗性的职能。那样安排至少对导致在社会功能上机构设置重叠。一种更有效的替代机制则是对伊斯兰法管辖范围予以限制,并由世俗的机制来负责政治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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