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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及其实现:道德与法的双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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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4931
  • 作      者:
    刘娟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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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格尊严”经常被作为习以为常的熟语来对待,也经常被视为约定俗成的概念而被使用。虽然人格尊严的思想早已为公众所普遍承认,但在人格尊严的本源、人格尊严与人权的关系、人格尊严的法律定位等问题上依然存在诸多争议。现实生活中,人们思想上存在的对人格尊严的模糊认识,导致了行为中很多错误的追求。有人将尊严等同于权势与财富,不择手段地追求权力与钱财;有人将尊严等同于面子与虚荣,处心积虑地追求奢侈与浮华;有人为获得物质利益或其他欲望的满足,不惜卑躬屈膝、卖淫嫖赌,自贬人格、丧失人格尊严;有人欺凌、侮辱他人,漠视、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面对现代医疗技术运用导致的安乐死、人体器官移植、克隆技术、代孕母亲等伦理困惑,以及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隐私、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易被侵犯的法律难题,人格尊严及其实现更是备受关注。同时,“尊严”一词已作为政府的施政目标进入政府工作报告,表明公民的尊严问题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也显示相关研究的紧迫与必要。对人格尊严及其实现进行全方位、多视阈的考证与探究,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在人格尊严概念的使用上,伦理学与法学既有不同侧重与表述,又有内在联系。伦理学从道德意义出发,强调通过人所应具有的自尊以及自身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人的尊贵与庄严,强调对人格尊严的追求和维护既是人的道德权利,又是道德义务。而法学对人格尊严的解释则更多出于权利角度,认为人格尊严是一种以人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并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法律希冀通过对个人应得的人之待遇及精神利益的保护达至人的尊贵、庄严与不可侵犯。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意义上人格尊严的观念基础和价值追求,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道德意义上人格尊严的法律表述及制度保障。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尊严与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的有机统一,才是人格尊严完整而科学的内涵。
  “人的尊严”、“人格权”、“人权”等概念与人格尊严有着内在联系,但也存在着使用空间上的差异。对这些词义相近的概念进行科学辨析和立体透视,有助于对人格尊严概念的全面把握与正确使用。人的尊严较人格尊严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在内容上涵盖人格尊严这一范畴。但作为法律概念,“人格尊严”这一称谓亦不可替代。由于两者在语义上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应在科学意义上分别使用。“人格权”是平等人格思想的法律延伸,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并保护着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的尊严的实质,是人格权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要义,是人权保障的价值基础和核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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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人格尊严的实现条件
  人格尊严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人格主体的内在自觉和主观努力,即自身的追求与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外部社会环境的支持与保障。这两方面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共同保证着人格尊严的顺利实现。
  (一)人格尊严实现的内在条件
  1。正确的人格尊严观念
  正确的尊严观念是每个人实现人格尊严的内在条件之一。只有在正确尊严观的指导下,人格尊严才有可能实现。这既需要外在环境的优化,更需要自身人性的提升,需要个人端正思想,澄清认识,需要对不恰当的尊严观念正本清源。
  尊严不等于爱面子和虚荣,它与人的身份、地位无关。虽然说一定程度上的讲面子有利于维护自己和对方的尊严,但是尊严与爱面子和虚荣有着本质的区别。面子追求的仅仅是外在形式与虚荣,尊严追求的则是精神平等与做人资格;尊严有利于人生幸福与社会和谐,虚荣则毫无价值甚至有害。人格尊严并不是指人处在群体关系和等级关系中的“面子”、“体面”、“地位”或“身份”,而是指人内心对自己作为精神主体的独立、自由、自主以及对之的自觉坚持。正如亚当·斯密所言:“自爱之心常常会成为具有美德这种品质的行为的动机……那种想做出光荣和崇高行为的欲望,那种想使自己成为尊敬和赞同的合宜对象的欲望,叫作虚荣是不恰当的。甚至那种对于名副其实的声望和名誉的爱好,那种想获得人们对于自己身上真正可贵的品质的尊敬的欲望,也不应该称为虚荣。前一种是对于美德的爱好,是人类天性中最高尚的和最美好的激情。后一种是对真实的荣誉的爱好。”可见,对声望、名誉和尊敬的爱好和追求,是一个人自尊心、自爱心的表现,不是虚荣的体征。但是,如果一个人不主动追求自身内在的人格完善与提升,相反却被动、盲目、屈辱的适应或服从舆论、社会、他人对自己的外在要求,盲目追求与奢望名不副实的威望与虚名,就不属于尊严而属于虚荣了。当下,某些人员对外在权势、钱财、生活标准等所谓“尊严”的追求,就使之丧失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尊严。
  尊严也不是自负,不同于高人一等的自大和优越感。人格尊严是对自己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的维护与坚持,与自命不凡毫无共同之处。一个人并不会由于对错误的坚持、自我批评精神的缺乏、别人批评的不接受而获得尊严,相反,这只能表明该人丧失了尊严。对尊严的种种解释如“尊贵庄严,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独立不可侵犯的可尊可敬的地位和身份”、“尊贵的地位或身份”、“不容侵犯的地位或身份”等,都将“尊严”与身份、地位相连。其实,真正的尊严绝不取决于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在人心中所伴随的极度庄严、神圣的情感,使人类有理由把尊严的根据赋予一种更高尚的存在。从本质意义上讲,尊严的获得源于人内在的价值与品质,与人的外在成就,身份、地位等无关。“即使在事业上一事无成的人,其人的尊严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在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方面,要反对按人的地位、权力把人分为不同等级的等级主义尊严观,反对按金钱多少衡量人的价值和尊严的金钱至上的尊严观,反对以人的出身、成分、职业来评价人的价值的形形色色的错误的尊严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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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四、创新点、难点与不足

第一章 人格尊严的语义考察及相关概念辨析
一、人格的概念界定
二、人格尊严的概念解读
三、人格尊严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章 人格尊严的历史渊源
一、中国人格尊严的传统思想与实践
二、西方人格尊严的传统思想与实践
三、思想到制度:中西方人格尊严比较

第三章 人格尊严的证成
一、人格尊严的学理基础
二、人格尊严的内容和主体
三、人格尊严的实现条件
四、人格尊严实现中的道德和法律

第四章 人格尊严的地位和价值
一、个人生活视阈中的人格尊严
二、社会生活视阈中的人格尊严
三、人格尊严地位和价值的道德审视
四、人格尊严地位和价值的法理审视

第五章 当代中国人格尊严实现的问题省思
一、当代中国人格尊严实现面临的挑战
二、当代中国人格尊严的实现状况
三、夯实人格尊严实现的思想道德基础
四、完善人格尊严实现的法律制度保障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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