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清华大学法学院532会议室
王明远:各位老师和同学,今天的“清华环境与能源法论坛”的主题是“环境法学的发展与改革”,这是一个内容丰富且影响重大的话题。我们邀请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资深环境法学者李启家教授来主讲,同时邀请了北京多所高校的环境法学者来参与讨论。这些讨论人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的周珂教授和李艳芳教授,北京大学的汪劲教授和王社坤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曹明德教授、杨素娟副教授、胡静副教授和侯佳儒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的罗丽教授,北京林业大学的韦贵红副教授和杨朝霞副教授,以及清华大学的邓海峰副教授。王灿发教授和常纪文研究员因事不能参加。
几十年来,经过学者们的不懈努力,环境法学的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和成就。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既面临着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更需要对环境法学进行反思、批判、整理和改进。下面就先请李启家教授就“环境法学的发展与改革”发表看法。
李启家:首先感谢王明远教授组织了这次活动。这次的选题非常有意义,也感谢在京的各位同人能够一起来讨论。,刚刚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被一些人称为“中国历史上最严格、最先进的环境法”。我对它的评价没有那么好,个人感觉更像是前进了一大步,后退了两小步。这种状况与我们中国环境法学的生成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环境法学的生成晚于环境立法实践,并且是由立法实践推动的。金瑞林和马骧聪等先生都曾说过,1977年、1978年起草环保法时,大家都不知道什么叫环保法,因此起草的过程是非常艰难的摸索、探索过程。
我国历史上没有环境保护的概念,也没有环境法的概念。实际上中国的环境保护是受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而展开的。在那次会议以后,我国于1973年召开了环境保护会议并通过了第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其实那时还没有全国人大,国务院好像也没这么权威,当时的文件、布告大都是由国务院与中央文革小组联合发布的,实际上就起着“法律”的规范作用。
“文革”期间,国民经济濒临崩溃,也出现了一些环境问题,但环境问题并不严重。我们的环境法制在“文革”中开始起步,“文革”结束后最早的一批立法就包括了有关环保的法律,这是我们的荣幸。那时候,虽然“文革”已经结束,但还没有实行改革开放,在计划经济下环境法的发展并不理想,但也很不容易。
回到1973年的《环境保护办法》,那时的环境问题仅限于工业污染,而且仅限于“三废”,很多企业都不生产,汽车噪声也很少,听到汽车的声音大家还很兴奋。
在并没有发生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情况下开始进行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建设,它注定不会受到重视。在没有强烈的客观需求的背景下,我们主动开展了这项工作,这是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环境法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强烈的行政权力的支配以及浓厚的计划经济的影响,以至于很多环境法的制度和研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摆脱这种支配和影响,这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1973年的环境法制很有意思,有“32字方针”,还有三项制度,被称为环境保护的“老三项”: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美国是在1969年确立该制度,我国在1973年也就有了;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同时”制度;三是排污收费制度。那时整个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国家有排污税费制度,中国是第一个实行该制度的。当时我国还是税费不分的,所设计的排污收费制度,并不是后来教科书写的“基于成本”或“外部性内部化”之类的,而是为了筹措环保资金。因为当时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企业没钱防治环境污染,非常困难,中国“发明”了排污收费制度,通过行政强制性的手段收取一笔费用,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保补助。
可以说,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一开始是就为了满足实践的需求,基于此,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应用性非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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