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3卷)》:
马克思主义是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严重关头传人中国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此时中国人接受马克思主义,主观上具有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考虑。鸦片战争以后,为了挽救民族危亡,许多仁人志士艰苦求索,寻求振兴中华的真理与道路。从洪秀全、康有为到孙中山都曾努力向西方学习,但都失败了。历史表明,无论是旧式的农民革命运动和农民战争,还是资产阶级改良运动,以及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都不可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正当中国人民处于彷徨之际,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俄国十月革命取得了胜利,全球范围内出现了第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充分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伟大力量,也使中国的先进分子在黑暗中看到了曙光,看到了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出路与希望。可以说,中国人选择、接受马克思主义,主要不是把它作为学术流派,而是旨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广泛传播与马克思主义者的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中国工人运动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工人的斗争要求进一步扩大本阶级的团结战线与组织,特别是迫切要求成立能够代表本阶级利益的、能够组织和领导工人斗争的政党组织。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一方面表明,马克思主义已经在中国工人运动和民族革命运动的土壤中播下了理论与实践的种子;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华民族的仁人志士经过艰难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后,终于找到了救国救民的强大思想武器。中国共产党人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开始与中国的实际具体结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逐步展开。正是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基本要求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作为一种总体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它是对世界本身与发展规律的最为一般的概括与总结,因而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遍意义。诚然,马克思主义对世界的基本认识与分析思路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但是,它的基本原理乃是人们行动的理论指南。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解决了中国革命的道路选择,即中国应当走什么样的道路,那么,进一步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则是这条路该如何走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走一条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又符合中国实际的道路,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从法学领域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就是要回答这样的重大问题,即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政治法律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中国法律发展道路。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西欧社会,它的故乡是德国。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是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乃是近代欧洲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文化、历史的诸方面条件综合作用的理论产物,因而它必然反映近代欧洲的政治法律生活与政治法律实践。然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并未因其是近代欧洲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而失去其普遍性的理论价值。相反,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揭示了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鲜明地展现了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原创性的严密和科学的法学理论体系,构成了法学思维与认识的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进而成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从事政治与法律斗争、推动政治与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武器,开辟了文明社会法学思想反战的崭新境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理性及其普遍性的理论价值意义,是任何力量、任何思潮都无法抹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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