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委员会(有时也称作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是以受害人为导向的。它们构成司法外程序,根据具体的环境,辅助或替代刑事司法程序,例如,真相委员会主导的赔偿程序。赔偿的历史和战争一样悠久。该性质的赔偿第一次是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自1952年起给予纳粹灭绝政策和集中营的生还者的。它是国家出于道义或政治原因自愿支付给个人或集体的。②还有公开道歉程序,除了真相委员会以外,某些刑事法院目前也可以作出给予赔偿的命令。国家元首或高级官员表达歉意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但是,冷战结束至今,这种忏悔行为的增加之多前所未有。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所有西方国家的首脑都为历史上的罪行公开道歉,有些罪行甚至发生在几个世纪之前。③司法程序、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公开道歉和赔偿都是一个国家表明身份和新的价值理念的行为,藉此认识历史。④
在很多情况下,刑事诉讼并不是过渡司法机制的首要选择。在决定是否适用某种机制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诉讼是否可行。诉讼对于实现某些目标是比其他的过渡司法形式更加奏效,在形式上也能更好地服务于过渡司法。但是非诉讼形式并非次一级的选择。一些目标恰恰是通过非诉讼程序来完成的。为了决定最适宜的机制,从而更易于推进威慑、恢复正义和复兴,需要更加清晰地了解各种机制的内涵和特点。①
例如,起诉,可以产生严重的判刑,无疑是实现惩罚目标的最好措施;然而,对于威慑目标而言,成功的尺度就是避免未来大规模的人权犯罪。起诉对于威慑目标的实现益处不大;而真相委员会的作用主要在于解决矛盾和恢复正义。
总之,诉讼并非总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为实现过渡司法的目标而动辄适用诉讼程序,而不管是否具有可行性,是不明智之举。非诉讼方式在道德上并非一定是次一级或者低一级的选择。因此首先要决定过渡司法的目标,之后再决定应该给予起诉方式以何种优先性。
三、充分认识政治环境对过渡司法效果的影响
尽管有效的法治战略必须以法律要求为重点,但也必须适当重视各种政治因素。重建司法制度、规划法治改革以及商定过渡司法程序,是最直接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②尽管过渡司法机制主要集中于法律范畴,但是,不可忽略的是,政治要素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过渡司法机制,包括司法的重建、法治改革的计划等都是最具有公众利益的大事,③所以他们也就更加容易受到来自政治的影响。
以国际法庭为例,其有效性取决于国家与国际法庭有效合作,否则其能力就会大大减弱。国际法庭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掌管政治和军事力量的主体是谁。五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尤其是英国、美国等,往往对于国际法庭产生较大影响。以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为例,超级大国的决策来授权和选择法官,决定是否提供政治和经济援助,根据自身的国家利益来决定是否合作以及合作的程度,也是他们在突击队行动中逮捕罪犯、并给战争另一方施加压力,敦促其配合公诉。伊拉克战争后的重建反映了实践的巨大困难。①伊拉克战后冲突的解决证明了胜利者的正义;显示出法律和强权之间的关系,即在伊拉克的过渡司法组织,总体来说都缺乏合法性,这与所谓的受政治驱动的“人道主义干涉”有着密切的联系。类似的,前南刑庭是在冲突阶段由国际社会建立的一个维持和平的措施,因此它缺乏明确的授权,也是一种胜利者的正义。该法庭缺乏对司法进程的全面控制,经常转而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援。司法的目标本身是为了促进地区的法治,然而在联合国安理会“第七章”规定的调停力量的发动下,联合国刑事法庭的主要目标却仅仅是“带来和平”②。
相反地,如果超级大国的政治意愿是缺失的,那么国际司法的能力也将变得十分有限,正如卢旺达刑庭所表现出的法庭运作不畅,在作出建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第955号决议时,安理会将“国内和解”确立为法庭的目标。决议授权法庭对造成80万图西族人死亡的种族灭绝事件主要犯罪者和在卢旺达爱国军进行的报复行动中犯下战争罪、反人类罪的主要罪犯进行惩罚。人们认为正义是实现卢旺达人民和解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刚开始时,卢旺达政府为了向那些持怀疑态度的人证明灭种事件的真实性,与法庭进行了合作。在这个目的实现后,当政权中某些关键人物面临因其之前被指称所犯的罪行而被起诉的危险时,卢旺达政府开始实施积极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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