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治论坛.2014年第3辑(总第35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7422
  • 作      者:
    国林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编辑推荐
  最前沿的实务问题,最深入的理论研究。涵括羁押必要性、法官与律师、知识产权、股权侵权等重要话题。
展开
作者简介
  广州市法学会是广州地区法学界、法律界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它自1985年经批准成立以来,一直由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广州市司法局管理,是市委、市政府团结广州地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业务上则接受中国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和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
展开
内容介绍
  《法治论坛》是广州市法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物,每年出版4期,为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刊物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实践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探讨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对策支持。《广州市法学会文库:法治论坛(2014年第3辑 总第35辑)》包括“羁押专题”“实务研究”“法谈法议”等内容,对当前的一些实务及学术范围内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展开
精彩书摘
  《广州市法学会文库:法治论坛(2014年第3辑 总第35辑)》:
  (2)性质认识。①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证人证言,专家辅助人不是证人,且专家辅助人并非单纯陈述事实,而是对专业技术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因此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与证人证言不同。②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问题所提出的个人见解,法院仍应进行判断和甄别。
  (3)具体操作。
  ①启动程序。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人民法院不主动启动该程序。
  ②范围限定。专家辅助人仅限于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就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不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畴。
  ③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民诉法并未具体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标准或者认定程序。所以实务中对当事人所申请的人是否属于专家也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我们认为,德才兼备是判断专家的总原则,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A.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如果因职业道德问题被处分过或者被投诉成立的,应当不予考虑。作此要求,主要是基于专家辅助人是针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和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法官和当事人对此类专业技术问题往往不具备专业知识,如果专家辅助人缺乏职业道德,颠倒黑白或者故意误导,将会极大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甚至导致错案,因此,有必要对专家辅助人的职业道德作出高要求,实行“零容忍”。
  B.在其所属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行业均具有较系统的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职称评定制度,评定体系基本分为初级一中级一高级(副高、正高),因此,从便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专家起码应当具备副高及以上或者同水平的技术职称。如果是在没有强制职业技能鉴定的领域,则需审查其是否属于具备专业教育、研究资历或长期进行专业实践而获得超过一般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经验。此点要求主要是保证专家辅助人在专业问题上的专业性。
  C.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声望。此点主要是基于专家的职能型工作在整个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使得专家个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声望,反过来也可以促使专家专业、谨慎地发表意见,以维系其社会地位和声望。
  ④出庭程序。民诉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参照证人出庭程序进行操作,由人民法院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专家出庭,但专家不能全程参与庭审,庭审中待到需要专家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陈述意见时,由专家出庭,以正常人可以理解的语言将问题说明即可退庭。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期限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宽掌握,因为到底是否存在难以理解的专业问题,双方对该问题是否存在争议,都是随着个案的情况不同而发生变化的,因此不宜过于死板,只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且确有必要,人民法院均应准许。
  ⑤人民法院可以利用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技术的熟知,要求专家辅助人对涉案技术的先进程度进行表述。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要求专家就技术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分别作出评价,评价标准可以大概划分为几个级别。如以创造性为例,可以划分为很小的创造性、一定的创造性、相当的创造性、非常重大的创造、引领行业发展的突破、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等层次。当然,这种划分级别的标准还比较粗糙,缺乏客观数据支持,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总体上,我们的设想是通过专家辅助人大致确定涉案技术的先进程度和贡献程度,技术越先进,对社会进步的贡献越大,含金量就越高,保护的力度就应当越大,赔偿金额就越高。
  ⑥费用承担。专家辅助人是基于当事人的聘请、委托行为参与到民事诉讼之中的,实际上是通过自己的专门知识协助一方当事人参与法庭审理,因此属于当事人的诉讼辅助人。其有关费用和报酬由聘请、委托的当事人负担,并不作为诉讼费用在当事人之间分担。如果原告聘请专家辅助人说明的问题获得法院采信,可以将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费用作为合理费用予以支持;相反,如果被告聘请专家辅助人说明的问题获得采信,被告也可以就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费用作为损失提起反诉或者另案要求原告支付。
  ⑦法律责任。因目前民诉法没有对专家辅助人出具虚假意见或者陈述误导性意见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也无法要求其承担相应后果。但在实务中,可以考虑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其工作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等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5.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1)含义。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除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我国在赔偿问题上主要是适用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目前仅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三倍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较多地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法院
  ……
展开
目录
[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专题]
异地务工人员犯罪羁押必要性研究
——以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对新刑诉法的理解和应对为视点
逮捕审查中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基于实证的效果、对策分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研究及构建探索
——以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监所环节为视角
从重新定位逮捕权的功能谈制约体系的配置
检察预审论
——批准逮捕制度的程序化与检察机关角色的转变
论刑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
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初步构建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证分析
审查逮捕中的律师参与
——以G省G市H区检察机关为考察样本
广州市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调查报告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实证研究
——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实践为视角
论我国逮捕羁押程序之诉讼化构建
——兼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实务研究]
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立法现状研究及建议
地下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风险防范
模糊的边界:知识产权赔偿问题的实务困境与对策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背景下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置之困境与出路
公安民警执法安全保障制度的法律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比较法维度下的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完善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案件中误工费之赔偿
明知自己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执行退出机制:公正与效率的博弈
——以再执行程序的“W”与“H”为角度
司法确认后诉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法律救济方式
股权侵权问题的实践思考

[法谈法议]
杨凯
基层法官职业尊严从哪里来
精卵交易的法律解读
自愿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反贪办案柔性执法之再思考
现代中国法学的宏大叙事与细致求证
——在华南理工大学“中国地方法制发展论坛”上的学术总结
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形式的建议
三十多年法治广东实践的基本思考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