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 第4辑)》:
(1)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一般是重温那些被纪律裁判所或法院认为存在不当行为的实际案件,该教学方法展示事实,实际揭示裁判所和法院如何处理相关伦理问题。
(2)问题中心方法。在加拿大法学院中,最广泛应用的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方法为问题中心方法。借助这种方法,学生要面对涉及伦理难题的假设事实情境,使用他们的伦理知识和道德标准,应用法律行为规范和规则去分析、解决伦理问题。
(3)苏格拉底教学法。通过苏格拉底教学法,法学院的学生在面对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时,会遭遇教授者不断的追问,这种方法对教员的要求较高,也能让学生深入地反思自己的伦理思维,因而在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中较为成功。
(4)讨论法。讨论法意在使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形成“深刻的观点和感知能力”,一般而言,讨论法都在小规模的学生中应用,使得学生能够亲自参与到伦理困境的解决中去,通过这种方式,刺激他们形成“更反思性的道德推理能力”。
(5)其他方法。除了以上方法之外,在加拿大法学院的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中,还综合应用影像展示、合作课程活动、讲座方式等综合开展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这些多元方法的应用,使得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教学体系。
六、韩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韩国自1945年以后,在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经验,并结合韩国的历史传统与法律文化,建立了具有混合特点和多元化特征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现行韩国法学教育贯彻以职业教育为主、以通识教育为辅的教育理念,既不是完全的职业教育,也不是完全的通识教育。在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中,实际上力图把这两种理念结合起来,以培养具有扎实基础理论与具体操作能力的各种法律人才,从而能够适应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培养出能够实践民主和正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社会各个领域的领导人。其中,民主主义和正义价值的实践,要求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仅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实际的操作能力,而且还要具备法律人才应有的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
(一)发展过程
在韩国,对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教育被称之为“法曹伦理”。韩国将从前通过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院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人的制度,改革为仅有律师考试的法律人培养制度,并且局限在予以毕业于法学专门大学院(三年硕士课程)的人律师考试资格。在司法考试制度体制下,并没有对预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教育予以太大的重视,它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视是随着法学教育改革而逐步确立起来的,相对新近。在司法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早在1995年至1996年、1998年至1999年间,韩国分两次进行了法曹培养制度改革的尝试;到2004年,韩国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2005年,韩国制定了有关设置法科大学院的法律,并加紧了司法改革的进程;2007年7月,韩国国会通过了《法学专门大学院法》,该法规定要引进“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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