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手的失窃案:肉体的法制史:une histoire juridique du corps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7520097
  • 作      者:
    (法)让-皮埃尔·博著
  • 出 版 社 :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编辑推荐
    法制史经典作品!著名法制史学家让-皮埃尔∙ 博德权威作品!译成多国文字畅销十余年!
展开
作者简介
     让-皮埃尔・博(Jean-Pierre Baud),1943年9月1日出生于靠近瑞士的法国萨瓦省的小城市。他就读于里尔大学法律系,获法史学和私法学学位(DES)后任亚眠大学法律系的助教,开始走上研究、教育之路。1969转至巴黎第十大学,1971在皮埃尔·勒让德尔教授的指导下获法学博士学位。次年又获得了“经济的社会事实及其制度的历史”部门的法学高校教师资格(Agrégation),任斯特拉斯堡大学的讲师。1975起任该大学教授,1999年任巴黎第十大学教授至今。除本书以外,他还著有《炼金术审判》(Le Procès de l’Alchimie, Strasbourg, Cerdic Publications, 1983)和《生与死的法——生命伦理的考古学》(Le droit de vie et de mort. Archéologie de la bioéthique, Paris, Aubier, 2001)。前者从法史学家的立场通过对炼金术进行考察,试图揭示中世纪的学问秩序;后者则通过追溯那些规范生死的神话,试图重新思考欧洲文明的根基。


展开
内容介绍
    生命科学的发展使作为身体一部分的血液、脏器等继续再生成为可能,这极大地动摇了产生于罗马法、且被现在西方所继承的视人类为非物质东西的看法。离开了身体的那部分东西究竟算什么?而且它又属于谁?本书在对争夺他人身上切除的手臂这一虚拟故事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不仅对该看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梳理,并对围绕肉体的法学理论展开了全新的探究。本书的论题属于法学和医学的跨学科领域,观点新颖,叙述有趣,是本学术畅销书,已译成意大利语(2003年)、日语(2004年)。

展开
精彩书摘
译后记
西方法律在始自罗马法以来的历史中,不断地在具有权威性的语言上设置各种假定而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世界,可以说有很多突破口都能指引我们揭开隐匿在这些假定背后的真实情况。本书所做的正是这样一件事情,它从“肉体的法制史”这个突破口将西方法学置于案板之上,在和神学、医学的关联中,鲜明地记述了其历史中隐藏的一面。它虚构了一个关于手的失窃案,以对该案进行法律解释为出发点,从法学的角度向围绕脏器移植所引发的“生命伦理”大讨论投下了一颗锐利的石子,实乃震撼之作。
   “行窃”在法律上指什么行为呢?它是指不经过买卖或赠与等合同就将第三者的所有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然而据作者所言,若按照法国的法律理论是无法对切除他人之手并将其据为己有的人以盗窃罪论处的。理由在于法国法不接受“手是身体的一部分”以及“法律视肉体为物”这一观点的。法国法认为,手成为物是在手被切除离开身体的那一刻开始的,由于这个新的生成物没有所有权人,因此最先拥有它的人就将成为其所有权人。
    然而,如果说肉体不是物,那么它又是什么呢?这里至关重要的就是西方在罗马法的智慧中所创造的“人格”概念。正因为代表法律主体的这个“人格”是虚构的,西方甚至可以赋予不具备身体的集团以“法人”这样的人格并且视其为法律主体。这也同样适用于作为法律主体的每一个具体的人。因此,比如说,法律可以在失踪人员失踪一定时间后对其宣告“死亡”。在这里,“死亡”的并不是失踪人员具体的身体,而是“人格”这个虚拟的存在。西方的法律体制将肉体与“人格”相统一,当不得不面对作为物的肉体的时候(主要是围绕死亡和性的时候),则通过把皮球踢给教会法和医学的方式完成了压制身体的法律制度。这就是作者所说的通过罗马法所完成的“法的去肉身化”的情形。
    进入近代,这样的法律体制迎来了它的转机。首先是“交通事故”的出现。当发生杀人、伤害事件时,法律所采取的态度是找到具备行为责任的“人格”令其做出相应赔偿,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把事件引向“人格”之争,从而充当居间调停的角色。然而随着机械文明的进步,一些伤人、有时则是杀人的事件虽然起因于人为原因,却找不到应该负责的特定的“人格”。此时,身体在不被纳入“人格”的状态下就将作为具体的受伤的“物”而呈现出多样性。
    然而,更具决定性的转机则是生物医疗技术的进步使得从人体上切除下来的器官能够在维持功能的状态下得以保存这件事。首当其冲的就是血液。当用于输血的血液从人体里被采集而成为储存、流通之物时,法学家将首次面临如何对人体的产物(除了排泄物之外)的法律地位进行认定的问题。
然而至此法学家们仍然拒绝将血液视为“物”。可是从现实来看,被采集、流通、甚至被用来制药的血液实际上就是“物”。法学家们就好像要隐藏其“物”的属性似的,设立了管理血液的特别机构,通过严禁将其用于商业目的的买卖而顽固地认定它不是“商品”。
    尽管输血用的血液、移植用的脏器在采集前后并没有发生任何实体上的变化(正因为如此他们才具有医学价值),然而采集前它们被视为与“人格”相同的事物,采集后实际上显然是“物”,可以说所有问题都归结在这个矛盾上。针对此问题,作者所提出的解决方法是非常简洁明快的。那就是:承认肉体为“物”,只不过它是一种不能成为商品的“物”。作者非常巧妙、高明地从罗马法自身中导出了这个结论。他认为罗马法赋予肉体的地位与神殿、圣地无异,原因在于肉体是“神圣”的东西。在法学讨论中谈及神圣性或许会令人感到某种不谐调,然而对肉体进行压制,忌讳承认肉体为“物”的法学家们的态度难道不正是从反面证明了肉体的神圣性吗?作者在法学上对肉体的神圣性从正面进行论述是极具说服力的。
    本书作者让-皮埃尔·博的导师皮埃尔·勒让德尔的工作为他提供了认定11世纪末以后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以及与教会法的融和是法制史发生转机的基础,来自其导师的影响从他一边援用精神分析以及人种学的知识,一边推进法学讨论的手法上便可见一斑。以皮埃尔·勒让德尔的工作为线索,从而构筑了自身独特思想的例子在精神分析领域有费特希·本萨拉马(Fethi Benslama)之例,而法学领域却非常罕见。如今,鲜有的一例被翻译成中文即将面世,作为译者,我非常期待这本译著的出版能对今后继续开展这一话题的讨论尽一份绵薄之力。若达此愿则荣幸至极。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判例-虚构
   一、第一种解决方式:认定切除有罪
   二、第二种解决方式:认定偷盗有罪
   三、第三种解决方式:无罪释放
第二章  肉体,这麻烦的东西
   一、法律的道成肉身
   二、要求法学家表明态度
   三、一个陪衬角色:肉体是金钱
   四、在试图证明肉体非“物”时却论证了肉体即“物”的法国主流学说
   五、民法的历史演变
第三章  结尾……预告
   一、作为女儿嫁资的死尸
   二、用于治疗的死尸
   三、死尸,有害物的原型
   四、民法学家拒绝认可死尸
   五、因两重性而被隐匿的死尸
   六、从死尸到活人
第四章  罗马式礼仪追求法律的非肉身化
   一、法律拥有的肉体
   二、反对道成肉身的礼仪
第五章  人格,来自其导演(罗马式礼仪)的创造物
   一、“头格”与“人格”:头及其面具
   二、善于创造的法学家
   三、法学家,人格的生命操纵者
   四、严禁制造怪物
第六章  肉体,是有体物—— 一个难以证明的确凿事实
   一、人类都是“人”
   二、人类的肉体都是“物”
   三、自由人的肉体是无法定价的“物”
第七章  有关疯狂和怪诞的逸闻
第八章  日尔曼人是否长着犄角
   一、日耳曼人的犄角与手
   二、置身于习惯堡垒中的法律的肉身化
   三、拿破仑在编纂法典时对于肉体的回避
第九章  教会法对肉体的定义----权利的对象
   一、灵魂对肉体的“现实”的揭露
   二、基督教徒对于他人肉体的权利
   三、宗教上的罪孽处在无可避免的十字路口——血液和精液造成的污秽
   四、教会法对污秽的主张
   五、基督教徒对于自身肉体的权利
第十章  教会法对肉体的定义——治疗的对象
    一、法律必须要等到人吃完饭再议吗?
    二、通过法律实施治疗
第十一章  追朔公共卫生的起源
    一、治疗的权利
    二、健康的场所
    三、生物学资本
    四、血液循环标志着一个连接点
第十二章  新的法律事实——劳动者的身体
    一、卫生学的权势及衰落
    二、卫生学废墟中的法学家
    三、处于工业化环境中的劳动者的身体
第十三章  暴力对礼仪的威胁
    一、人在法律上生来就自由且平等,但在力量与美貌上则生来就不平等
    二、事故发生在工厂之外时
第十四章  有一天,血液……
    一、提供者-拯救者的时代
    二、血液,一个不被承认的“物”
第十五章  血液产生的诸问题
    一、体面的赚钱法
    二、关于买卖的肉体上的地形学
    三、血液的价值
第十六章  是人的肉体,也是另一种“物”
    一、对回归神圣性的超越
    二、重读奥雷尔・达维德
    三、“人”和“物”之间存在什么?
    四、民法典能为肉体的“现实”打好牢固的基础
    五、自由惧怕存在空白
    六、从人的尊严来讲,承认肉体为“物”是理所当然的
    七、而且,就另一种“物”而言的话又会怎样?
人名索引
地名索引
译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