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资冲突的界定
劳资冲突是劳资关系不和谐的一个集中体现。夏志强、杨红认为,劳资之间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冲突是劳资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分歧很大甚至背道而驰时的表现形式。王维认为,劳资冲突主要是因双方利益、目标、期望出现差异或实现目标的方法不同而表现的争执、摩擦和心理对抗,也可表现为对立、互不相容的力量或斗争,从不满、愤怒、抱怨等最初的情绪反应,到偷懒、浪费材料、制造次品、辞职等报复行为,还有产业行动如怠工、罢工、纠察等都是劳资冲突的表现。
(二)劳资关系不和谐的主要表现
夏小林、秦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劳资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合约的签订和履约的效率问题上,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约率低而且合同质量不高,合同签订中双方存在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资方在履约过程中,工资水平支付不合理,广泛存在压低劳方工资,超负荷加班,恶意拖欠劳方工资的现象。其次,在生产环境和安全保障问题上,部分私营企业生产场所不仅安全条件落后,安全系数低,火灾、爆炸等事件严重威胁劳动者人身安全,而且大部分私营企业劳动者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最后,在工会职能问题上,私营企业中工会组织作用效率低下,维护劳动者权利的作用薄弱,存在工会职能虚化的现象。
笔者认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不和谐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私营企业工人的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强度太大。二是一些私营企业工人的劳动报酬低,并且屡遭拖欠。三是私营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也不能令人满意,而且问题比较严重。四是有不少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安全隐患,因为安全设施不完备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有些私营企业的工作环境对职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五是私营企业工人不仅没有权益保障,更缺乏制度支持。
(三)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原因
王祖强将影响劳资冲突的原因划分为根本性根源和背景性根源,前者是指由劳资关系的本质属性所造成的冲突,即那些不具有生产资料及不能控制生产过程的雇员并不会得到最终利益。后者指一些更加可变的,比如产业、地域等因素造成的冲突。郑红、汪虎山主要从资方、劳方以及外部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劳资关系失衡的原因。首先,从资方来说,由于我国资本的相对缺乏和劳动力的相对充足,使得资方处在有利的位置,往往为追求企业高额利润而忽视劳动者的权利。其次,就广大劳动者而言,劳动者素质的普遍提高,使得他们对于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期望和努力逐步提高。再者,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国内大量私营企业不免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面对国外先进企业的竞争,国内大量私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剩余利润的获取,日益受到严峻挑战,而部分国内私营企业无奈之下为求生存,便攫取劳动者的利益。刘颖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管理目标的偏离以及劳资双方作为两大利益集团组织的发育不良,引发了私营企业劳资矛盾频发,劳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朱哲认为,抛开我国资本与劳动力失衡的国情,单就政府的角度而言,普遍存在部分政府把追求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考核其政绩的硬性条款。在处理劳资冲突问题上,不仅不能站在合法的中立位置,而且担心加强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管力度,会影响其政绩考核结果。基于此利益目标的驱动,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采取不作为或作为不足的情况。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助长了劳资关系中雇主的主导作用再加上政府对私企劳资关系监督力度不够等原因,助长了我国劳资关系的紧张。
笔者认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或紧张的最重要原因是雇工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是否能够令他们满意。虽然大多数雇工对他们目前的工资水平感到比较满意,但问题是仍然有一部分私营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私营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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