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伟大成果。它的推行,使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对农村社会不再直接管理,而是赋予其自我管理的权力,由农村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在30年的风雨历程中,村民自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中国农村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然而,自从村民自治推行以来,人们关于村民自治有关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而且,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这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如何解决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不仅成为农村基层工作中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而且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甚至成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通过对村民自治的基本理论、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变迁、村民自治体系以及与农村公权力的关系、村民自治的运行以及保障村民自治实现的对策建议等问题进行考察,以期为我国村民自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可行性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村民自治是指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既不同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还不同于中国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村民以集体的方式行使自治权。从性质上来看,村民自治具有复合的属性。村民自治的形式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即村民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方式选举产生村委会。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即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对村级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是指村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和村级管理制度的方式对村级事务进行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实现的保障,是指村民通过提意见、评议、罢免和考核村委会成员等方式对村委会成员及其行为进行监督。
村民自治是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的一种方式,是继清朝末年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策略不断探索的结果。只是和以往的治理方式相比,村民自治带有民主化的色彩。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人民群众为了解决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面临的公共事务管理问题而自发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由于它有效地满足了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重建农村秩序的现实需要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因而上升为一项国家民主制度。村民自治产生以后,在实践中又不断地发展,日益完善,不断走向成熟。
村民自治需要制度来确认和保障,而制度是通过规范确立的。村民自治规范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它由国家、地方和村级三个层面的规范构成。国家层面的规范是由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主要包括《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地方层面的规范是由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地方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力,包括省、市、县和乡镇四级规范。村级层面的规范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在村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专门性规定。村民进行自治活动必须依托一定的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已经形成一个组织体系,主要由权力机构、工作机构构成。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内部,各种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对村民自治功能的影响不同。村民自治制度确立后,与乡镇政权和党的领导权等农村公权力发生一定的关系。就制度的设计来说,村民自治与乡镇政权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与党的领导权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实施和运行。经过30年的发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和实现,还存在许多问题,离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有很大的距离。不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存在不足,而且还受乡镇政府和党支部的不当干预。此外,村民自治在实践中还遇到新的问题与挑战,特别是村委会功能不足、村民自治财力不足和人力资源不足等。
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的实现,有必要采取相关的措施。要对村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进行文化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村民自治观念和思想认识水平。要完善《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村民自治实体法律制度和村民自治程序法律制度以及村规民约等,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要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理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以及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完善对农村公权力的制约机制,以消除农村公权力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预。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健全信访机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救济保障。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多元化的村级民间组织,拓宽村民自治的财政来源,开发村民自治的人力资源,为村民自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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