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制度的演进
“婚姻是社会力量造成的”,“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之间个人的私事”①。因而在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体系中,势必存在着一套规定婚姻相关事项、约束婚姻关系的规范系统,防止和惩戒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出现,这一规范系统就是婚姻制度。
恩格斯在其名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写道:“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②这段话是对婚姻制度及其变革根源的准确诠释,因为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势必“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革”。因而,婚姻制度的形式和内涵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演讲.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从而合理、有效地规范人们的婚姻关系和行为。
婚姻制度与婚姻文化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婚姻制度不是无源之水,其各项规定都是在吸收、改造和整合所处时代婚姻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时人在婚姻问题上普遍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婚姻制度又会反作用于婚姻文化,对婚姻文化的变化施加影响,通过婚姻文化来扩大效力。因而婚姻制度同样具有文化意义,对婚姻文化嬗变的论述离不开对婚姻制度演进的分析。
婚姻制度可以以宗教、道德、法律等不同形式存在,但在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婚姻制度的内涵主要以法律形式呈现,效力一般通过司法体系的运行来实现。21世纪初年,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入变革,中国婚姻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进入密集调整期,这反映的即是婚姻制度的演进,因而本章对于本时段内中国婚姻制度演进的分析即围绕婚姻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展开。
(一)回归民法
21世纪伊始,一元复始之时,中国婚姻制度演进历程中一项意义重大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议程进入收尾阶段。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全民意见,做最后的修改补充。同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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