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概念和类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一个本土概念,目前并无专门立法对其进行具体定义,也没有规范的学术解释。按照海关的界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并给予特殊政策,以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6种类型。
海关总署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牵头主管部门,无疑,海关的界定也代表了官方的界定。但这个概念是在实践中逐步演化出来的。其中,最早出现的是保税区这个概念,然后是出口加工区。2005年2月海关总署成立的行业协会就被称为“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简称两区协会)”。后来又陆续设立了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等几种区域类型。2005年11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首次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一概念进行了外延上的定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从上述定义看,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到底包含哪些内容确实值得深入推敲。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首先是一个特殊经济功能区域,这种特殊经济功能区或者说经济型特区类型很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后来出现的国家级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都是特殊经济功能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样,也都需要中央政府批准。那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之相比,究竟特殊在何处呢?
笔者认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核心内涵包括以下两点: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一个集中的保税区域
区域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保税(ProtectiveTariff或ProtectiveTrade)是个海关术语,指对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政策措施,特点是暂时予以免税,视将来货物流向再决定是否征免税。。当然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也适用保税政策,但海关的监管方式有所不同,而且除了保税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还有其他一系列特有的税收、贸易和金融政策措施,但保税政策是根本和基础。外汇管理部门曾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都统称为保税监管区域,并制定统一的监管办法。也有一些学者直接称之为“保税经济区”“保税监管区”。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分线管理”
在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之间要设置封闭围网和卡口,围网是设置的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围墙,不得有破损和缺口。围网的建设必须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中相应的要求。海关对进出区货物分“一线”“二线”监管“一线、二线”也是海关术语,专用于指称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一类带有自由贸易园区性质的区域的监管,“一线”用来比喻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设区国境外之间的进出行为,“二线”用来比喻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设区国关境即封闭隔离设施之间的进出行为。。1994年国务院前副总理李岚清在天津的保税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经常被引用,也代表了当时人们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般认识,他说:“中国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实际上,它类似于其他国家在港口划出的一块用铁丝网围起来的自由区(FreeZone)或自由港(FreePort)。”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非仅设在港口,但以铁丝网等隔离设施标志的“二线”监管却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突出特征。
按照这个标准,至少还有3种特殊类型的区域应予列入,即广东的横琴新区、福建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新疆的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区。但是海关总署没有将上述区域纳入,并明确指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区不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附近的中方配套区才是,属跨境工业区。与一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比,上述3类区域的不同之处在于:
(1)产业类型不同。上述3类区域可以发展商贸旅游等产业,并可以有居民生活居住,有的还可以开展商业零售。一般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则明确规定不能有人居住,除了区内少量必需的生活供应,也不能开展商业零售。
(2)牵头管理部门不同。一般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总署牵头审批,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区由商务部牵头(现在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亦由商务部牵头),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则由国家发改委牵头。
还有一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钻石交易所。该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国家级要素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海关总署也认可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类,但比较特殊,较少提及。
另外,保税物流中心也具有保税、入区退税等政策,并实行封闭式管理,某种程度上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似,但海关系统称之为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保税物流中心由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保税物流中心又分为A型和B型,其区别在于: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公用型物流中心,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A型则是自用型物流中心,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截至2013年10月,全国有31家保税物流中心获批。
同被海关列为保税监管场所的还有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由直属海关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分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个层次,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除了沿海对外经济发达省份,一般一个省份设立一个直属海关。审批,功能政策较为单一,无须封闭管理,但也要有符合海关要求的监管设施。保税仓库在国际上通常也被作为自由贸易园区的一种类型。例如,欧盟就将自由贸易园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为用围栏或墙壁与其他区域隔离的封闭区域,由海关负责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进行检查和监管;第二类即为海关监管仓库(CustomsWarehouses),海关通过对园区管理者或经营者的存货账户的监管而对货物实施监管。
为了分析的方便,本书将上述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种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狭义上的类型,这6种类型由海关总署负责牵头审批和管理(国家已经不再审批保税区)。实际上,保税物流中心也可包含在内,其不同之处除了功能更为单一外,主要是不需要国务院审批,而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即可。除了上述狭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广义上的特殊监管区域还应包含横琴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它们属于同一类型。本书研究对象主要是狭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种类型区域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占主体,使用广义概念时会作特别注明。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狭义上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不同标准还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类型:
从是否实行入区退税政策来看,可以分为离境退税类和入区退税类。①离境退税类,目前只有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国内货物,必须等货物实际离境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手续。②入区退税类,即国内货物进区视同出口,予以退税。除保税区外,其他5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都实行入区退税。横琴新区、平潭试验区也实行入区退税政策,但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不从事生产加工,故不享受此政策。
从区位地理条件看,可以分为:①港口型,即依托沿海港口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多数的保税区和保税港区都属于此类型。②内陆型,指依托空港口岸、内陆地区的交通枢纽或产业聚集区而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加工区和综合保税区基本是这种类型。③边境型,依托我国边境口岸而设立,如跨境工业区。
如果从广义上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归为一类,横琴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和中哈边境合作中心也可以归为一类,不同之处是后者可以发展商贸旅游,可以居住,牵头管理部门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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