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13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西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藏党发[1994]27号)。该文件要求,自治区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并切实做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从1995年起,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不低于当年自治区财政预算支出总额(不包括中央专项补助)的17%,年度教育基建投资不低于当年自治区地方预算内基建投资总额的170%,到2000年前逐步使这两项教育经费达到20%。根据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实施义务教育投入条例》,制定并实行西藏义务教育投入条例实施意见,同时将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师范教育等专项扶助经费管好用好,保证专款专用。实行教育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自治区所拨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权限归各级教育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从1995年起,各级教育部门在办学布点上,在农区实行低年级走读、高年级集中住校的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学办法。原则上初小(教学点)分散办到行政村,学生全部走读,走读半径为3公里左右。服务范围内人口在800人以下的,实行隔年招生,复式教学。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大村,设立村完全小学,并根据生源情况采取隔年或逐年招生。低年级和高年级学生,家庭距学校3公里以外的实行寄宿制;在牧区则实施“集中办学为主,寄宿制为主”的办学方法。在“双为主”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并存的办法。其中,以寄宿制为主的中心小学是主要的办学形式,招生覆盖半径多数控制在100公里以内,覆盖人口2000人左右,一般为一乡一校,人口低于1000人的乡则实行联乡建校。另外,在相对集中定居的县、乡和部分偏远乡村,设立以走读为主的固定教学点和以流动帐篷学校、马背学校等形式的简易教学点,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实践证明,在农牧区实行的这种办学布点模式,对解决农牧民子女上学难问题、加强农牧区基础教育、推动城乡基础教育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1年,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形成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世纪初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2001年7月13日)再次强调指出,要大力实施“科教兴藏”战略,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全民素质,使用好现有人才,大力培养各类人才,积极引进急需人才;继续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加大投入;以基础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为重点,通过国家扶持、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办好各级各类教育,集中力量办好西藏大学;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改善条件,提高质量。从2001年起,自治区相继研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意见,主要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我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的意见)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规划》《关于加快农牧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关于调整我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的意见》(2003年6月17日)指出,《西藏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规划》及全区第五、第六次教育工作会议,原定西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是到2005年,全区基本普及六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同时在全区40%的人口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入学率达到60%;到2010年,全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入学率达到85%。2002年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西藏要加快义务教育发展步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西部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进程……力争在五年内使西部地区基本普九。”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