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科类社会组织:2011-2013年优秀课题成果荟萃》:
(二)税收征管基础不牢固
1.实际征管工作困难重重
依据税收管辖权基本原则,对企业的境外经营所得实行所得来源国优先原则,我国实行按照“别国先征,本国补征”的抵免法计征所得税。但由于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及管理手段的缺失,境外所得税收征管工作困难重重。一方面,境外所得难以核实。“走出去”企业的境外项目,按照所在国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准确核实其境外所得。另一方面,成本费用调整存在困难。纳税人按照居住国税法计算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按照来源国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较大,如对这些项目完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不仅耗时耗力,还存在很大的误差。
2.征管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目前,税务机关对于“走出去”企业的税政管理属于国际税收部门,由国际税收部门负责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对内业务指导和对外宣传,但是相关的具体征管工作又按属地原则划分到各地方辖区开展。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40多户“走出去”企业分散在各个区、县,而每个区、县数千户的企业纳税人中“走出去”企业所占分量微乎其微,税务部门在主观上难以做到足够重视,这样就导致目前难以形成统一、专业化管理的尴尬局面,.对类似案例的处理缺乏统一尺度,不利于维护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3.国际涉税人才缺乏
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涉外税收规模的扩大,涉外税收专门人才的需求量很大,人才供求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在全国近百万税务人员中,专业从事反避税的人员不足100人,而美国联邦税务局9万工作人员中,从事反避税的大约占2%,这个比例远远高于我国。另外,基层税务机关缺乏精通于涉外税收的专业化人才,主要表现在对对外投资企业常用的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避税手段毫无概念,对国际税收协定不了解,缺乏涉外税收相关知识与工作经历等等,往往通过管理国内企业的方式来开展“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缺乏针对性、科学性的传统管理方式严重制约着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的征管工作。
(三)税收政策有缺陷
“走出去”企业征管涉及的税收政策中最为严重的缺陷是税收抵免问题多且重复征税突出,公司层级间接抵免问题导致重复征税在目前税法政策下将不可避免。根据现行的抵免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层级仅限于三层,然而我国“走出去”企业普遍采用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甚至多层法人的公司的形式,有的公司的多层法人公司层级甚至可达六层以上。因此,企业的境外所得税超过三层部分将无法得到抵免,这无疑将增加企业“走出去”的税负成本。例如,湖南名企三一重工并购普茨迈斯特是以三一德国的名义进行的,而三一德国本身就是三一海外投资的第三层控股子公司,并购的普茨迈斯特将是三一海外投资的第四层子公司。因此,未来普茨迈斯特盈利进行收益分配至三一重工,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时,不能抵免在德国缴纳的所得税,存在严重的双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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