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Carroll(1991b)所作的划分,从责任层级来看,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大致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公益责任(张志峰等,2008)。经济责任是金融机构的根本责任,表面上仅是利益约束,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性责任,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上要积极创造新产品,增加社会财富,实行稳健性经营。法律责任是金融机构的基本责任,是金融机构生存的前提,法律责任的本质是社会强制力量的体现,金融机构从诞生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任何法律规制均体现了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金融机构在法规上要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行业内的各种规定,充分认识自身在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反洗钱,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秩序。道德公益责任是金融机构的自律责任,它是一种选择性责任,是非强制性的责任,但金融机构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基本协定和社会合约,因此,承担道德公益责任,既是金融机构社会属性的要求,也是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客观要求。金融机构在道德伦理上要维护员工利益,保护相关利益人权利,有效提示风险,充分披露信息,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支持社区建设,热心公益事业,根据自身实力向社会上有困难的人伸出援助之手。
从行业属性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是要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和金融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延伸和拓展服务领域,促进滞后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发展,改善弱势群体金融抑制问题;建设绿色信贷机制,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证券业金融机构就是要发挥财富功能,拓宽广大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提高资金转化效率,增强金融体系弹性;加强客户识别评估,及时揭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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