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资质
投资人应是具备一定资产实力以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且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符合投资人自身行业主管部门的特定要求,并获得必需的投资许可。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相关协议另有约定,投资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每一位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应拥有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上述金融资产不包括该自然人的常住住所的价值;各机构合格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并应符合其自身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视适用情况)。本指导原则实施后,股权基金协会可能依据行业自律、经济形势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重新核定“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调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根据股权基金的具体组织形式,投资人人数应相应符合中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人应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投资人应当保证用于投资股权基金的资金有合法来源,并保证运用该资金对股权基金进行出资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的规定。股权基金应建立反洗钱和投资人资质审核机制,尽其最大努力协助相关政府部门防范及遏制非法集资、洗钱等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违法活动。
第七条投资人关系的一般原则
为优化股权基金行业的相关机制,保护股权基金参与各方的长远利益,股权基金的内部管理机构(特别是合伙制股权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通常遵循以下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优化股权基金投资架构的效率,是最优方案而非强制性选择。:
(一)利益一致原则
就合伙制股权基金而言,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一致,体现为普通合伙人以附带收益附带收益,是指普通合伙人通过自身的服务,除日常管理股权基金的管理费与股权基金份额的投资收益之外,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在保证有限合伙人的优先回报的基础上,获得的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通常为20%)。和股权基金份额的投资收益作为其财富增长的主要来源。普通合伙人认缴股权基金的出资并承担风险,是促使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之间利益一致的有效动因。同时,在规定普通合伙人的报酬机制时,对于不同的分配模式应当逐一分析,并就其对利益一致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二) 基金治理原则
股权基金的内部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基金管理人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投资人基于其对基金管理团队的信任以及对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范围的了解认同此种治理结构。股权基金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保护投资人的上述信赖。当管理团队成员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投资人应当有权依据相应的“关键人士”“关键人士”指在基金的募集、投资与管理等重大决策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管理团队成员。条款,获得重新考虑和确认其出资决定的机会。对于股权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当维持其确定性、稳定性及专业性。
(三) 透明度原则
股权基金的内部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与股权基金投资有关的财务、风险管理、运营、拟投资公司信息等细节,从而保证投资人能够有效地履行其勤勉义务,并就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等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同时,投资人应合理使用披露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投资人参与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约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股权基金的内部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关系的透明度原则,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确保投资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同时也可规定投资人的保密义务。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投资人不应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除非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另有约定,采用公司制的投资人通常也不得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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