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权的文化资本权属
山西历史上大量水利庙宇其主要特征是司民间水管理之职,通常由民间水利管理组织控制庙宇,并通过庙宇进行日常的水利管理。围绕水利庙宇,形成了一套水管理的祭祀和水权见证的权威体系。这类文化资本(习俗、知识、伦理、信仰、价值观念、传说等)进入产权而形成的文化产权比较复杂,它不像经济资本那样直观和容易界定。
庙宇的权力和神的权威是分水的保证和见证。当地48村每年三月三在源神庙商议分配当年的用水,然后发放水牌,并举行开水仪式,意味着当年的灌溉开始。水牌就是水权,它的合法性用神庙权威和仪式来见证和界定。这种水权分配的做法正是一种文化产权,即是一种用文化权威来认定的水权。除了神威的水权见证,其中还包含了分水用水(如时问测算等)的知识产权以及公平等伦理产权。
早期的民间用水之争和水权之分,并没有借助寺庙的神判权威,因此冲突频繁。明代开始了一个用水神圣化的阶段,形成比较专门的、涉及管理的水利庙宇。源神庙碑中也出现祭祀尧、舜、禹的记载。由源神庙碑文可知,民间水管理组织的出现至少是在明嘉靖年问,但是从嘉靖二十年(1541年)孔天英所撰《复西河水利记》碑的内容看,简单的水利管理在宋代文潞公分水散河的时候已经存在。“顾民不善疏,官不荒度,则水之用微矣”。于是“宋文潞公始作三渠,引水分灌”。才有百姓深享其利。《介休县志》(嘉庆十九年)卷二水利(附)也记载,早在嘉靖二十五年(1545年),就已经出现知县吴绍增为防止豪家侵夺水资源而“厘正前法”的干预行为。说明当时已经有“法”,或应该有执法的水管理组织。
《新城南上堡水神庙记》(万历八年,1580年)中有如下描述。
在没有法律或政府介入管理的民间社会,用神威来确立和保证用水权的合法性,造成了水利庙宇的管水功能。源神庙最早是佛寺,但考察明万历十六年以后的明清碑阴,碑阴落款中没有了僧人的痕迹,说明了民间水利组织对庙宇的控制。直到清代始有住持道士的名字,但明显只是住持而已。主要的落款人还是民间水利组织中人。
除了神威的见证,文化水权还体现在一些民间传说的集体认同当中。如在山西许多地方,都流传有一个类似洪山的油锅分水的故事。
原来洪山源神池的水没有统一的管理,常常因为抢水而打架。后来人们想了一个办法,用一口大油锅烧开,里面撒了十个铜钱,洪山村的五个人捞了七个铜钱,所以用水七成。五个被烫死的人厚葬在源神庙后的山顶上。
上面的水权分配借用了一种民间契约的形式,这种民间契约不是形成法律条文,而是用一种集体认同的通常是自然天定的某种说法(此处为传说故事)来确定。可见,分水是一种文化安排,油锅分水的故事表达了水权分配的诸多产权原则:如非个人的集体性、天然公平的伦理以及竞争的分配等。
价值产权和伦理产权也是文化产权的典型形式。人类学家对地权也有相关的研究。帕特夫妇在讨论中国大陆20世纪80年代的地权时,特别分析了田底权和田面权的区别依旧存在:田底权被生产队或集体占有,国家也拥有税收和收缴公粮等田底权;个人承包土地的田面权则沿用了子女可以继承的传统方式嘲。集体的所有权和个人的使用权共存。而后者是一种依靠子女继承的文化传统价值伦理来界定的产权。
笔者曾经提出“文化地权或者伦理地权——靠共同的伦理和文化编码维持其存在和权威的地权”。价值和伦理在产权的界定和划定中是重要且基本的,虽然伦理和价值本身不等于产权,但是当它们以文化资本方式进入某“物”时(该物可能是实物,如水和土地,也可能是为界定产权而人为设定的,如“专利”等),该“物”就具有了文化产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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