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现状与影响因素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与评估业务推行的现状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推行现状
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林权证”成为林农对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它使林农第一次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抵押物,林权抵押贷款便是以林农所拥有的“林权证”上所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种。这项金融创新一方面有效解决了林农营林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机构开辟了农村金融的新业务领域。
2001年,我国金融机构在南方集体林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最早开始于福建省,当时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率先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随后,湖南省林业厅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通过提炼基层的经验做法,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机构纷纷响应,在浙江、江西、安徽等省也相继进行了林权抵押贷款的试点。2006年,福建省出台了《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等管理办法,浙江省林业厅与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率先成立了全国股份制林业担保公司——浙江信林担保公司。随后,湖北省、贵州省、湖南省等地都相继出台了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极大地调动了金融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积极性。200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和国家林业局五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并明确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陆续与金融机构联合推出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相关政策措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国家林业局《2012年全国林业统计年报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累计抵押贷款面积达5780.49万亩,累计抵押贷款金额达792.31亿元。林权抵押贷款在10亿元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福建、江西、辽宁、浙江、云南、湖北和重庆等,抵押贷款在上千万的也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但从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现状来看,林权抵押贷款尚缺乏相关的理论指导和服务平台的支持。实践中,贷款对象多是大众性林业企业和林业大户,一般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所占的比重很低;用于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林业经营主体所拥有的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和其他常规经济作物,对于一些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对象,如林地资产、林下种植资源资产、森林景观资产等尚未纳入抵押的范围。
(二)林权抵押贷款评估推行现状
林权抵押贷款催生了对于抵押标的物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评估,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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