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金融结构的变化体现在金融监管体系上,即金融监管框架的重大调整,而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可以说是金融监管框架调整的代表性成果,因此这一课题是包括中国金融界和美国金融界在内的全球金融市场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当前,中国银行业正处于利率市场化的深化阶段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经济环境中。在这一背景下,跟踪巴塞尔Ⅲ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进展已不仅是一个理论课题,更是关乎中国银行业乃至金融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现实课题。
本书既对巴塞尔Ⅲ的政策修订进行了跟踪和解读,又从金融结构的视角对巴塞尔Ⅲ的国际实施进展进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国际政策的推进和实施的进展情况,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理论剖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在中国实施巴塞尔Ⅲ的建议。
第一部分 国际实施篇
在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全球实施巴塞尔Ⅲ资本监管框架期限日——2013年1月1日之前,大部分成员国(地区)已颁布了适用于本国(地区)银行业的巴塞尔Ⅲ的征求意见稿或最终稿,实现了在法规层面的落地,然而各国实施时间却前后不一,欧美等国推迟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正式实施时间。
本部分基于各主要成员国(地区)颁布的本国巴塞尔Ⅲ文本草案,结合各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当局的组织架构及其监管模式、银行体系的结构和风险特征等因素,比较和讨论包括资本监管、杠杆率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在内的巴塞尔Ⅲ在各国(地区)的全面实施情况,并分析其实施进展和安排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第1章 巴塞尔Ⅲ的全球实施进展与挑战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巴塞尔Ⅲ。巴塞尔Ⅲ的主体文件已经于 2010 年 12 月颁布,而相关要素的修订和完善仍在进行中,由于各国遭遇经济危机的程度不同,目前的实施进展也有所差异。
巴塞尔Ⅲ的政策制定进展
2010 年 12 月,以巴塞尔Ⅲ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监管要求、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目前,部分政策法规仍在进一步完善中,它们的实施也在同时稳步推进。如表 1—1 所示,在巴塞尔Ⅱ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巴塞尔Ⅲ强化了资本定义,明确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提高了损失吸收(Loss Absorption)能力,同时提出了杠杆率作为资本的补充,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补充了流动性监管要求,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这一揽子监管指标的改进和完善,是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危机暴露出的问题的反思,也是提高金融稳定的有效应对方法。
如表 1—2 所示,巴塞尔Ⅲ中资本充足率改革框架已经于 2011 年发布,并已于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资本框架分别于 2011 年和 2012 年发布,计划从 2016 年 1 月开始实施,并在 2013 年 7 月,发布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新后的评估方法和对其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已于 2013 年 1 月 6 日通过并发布了最终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并计划在2015年1月开始实施。巴塞尔委员会还在积极推动巴塞尔Ⅲ中其他关键指标标准的制定,其中交易账户资本要求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4年基本完成;杠杆率标准计划于2015年开始披露,并将在2018年纳入第一支柱实施;净稳定资金比例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8年正式发布。
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是通过要求银行拥有足够高质量且能在自由市场中变现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 30 天内的流动性需求,提高银行应对流动性风险和冲击的能力,减少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溢出风险。2013 年 1 月颁布的《巴塞尔Ⅲ: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对 2010 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做出了如下调整:一是扩大了分子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将二级流动性资产划分为 2A 和 2B 两种级别,要求 2B 级资产按照扣减比率进行折减后的总额不能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额的15%;二是完善了分母计算现金净流出时的流出和流入系数,流出系数整体有所下降,并相应调整了由二级资产担保的批发存款的流失比例,扩充了“逆回购和融券协议”作为现金流入,并根据二级资产的划分对其流入系数进行了修订;三是重申了流动性资产储备在压力时期的可用性,并重新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的分阶段实施时间表,新规要求在 2015 年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最低标准,但只需达到 60% 即算合格,此后每年递增 10%,到 2019 年实现100%(见表 1—3) 。
2013 年 3 月颁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是对巴塞尔资本监管的补充,旨在降低银行在面临交易对手方突然违约时所造成的最大损失,增强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缓解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间的危机传染,维持金融稳定。该监管框架将大额风险暴露确定为大于合格资本 5% 以上的风险暴露,并且将上限确定为合格资本的 25%。此处合格资本提议定义为核心一级资本或者核心资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较普通银行更为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限制,即监管上限为 10%~15% 的合格资本,比普通银行降低了 10~15 个百分点。并且鼓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上限,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风险上限监管。 在监管过渡安排方面,巴塞尔委员会提议在2019 年 1 月 1 日全面落实该监管框架。
巴塞尔Ⅲ的全球实施进程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各成员国应于 2013 年开始实施巴塞尔Ⅲ,并在 2019年 1 月 1 日之前完成(见表 1—3) 。目前,全球各成员国对巴塞尔Ⅲ的实施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同时,由于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各国实施巴塞尔Ⅱ的时间,所以目前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 G20 成员国将同时实施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
巴塞尔协议实施进程
1.各成员国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概况
从巴塞尔Ⅱ的实施进展来看,截至 2013 年 8 月,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已经公布最终实施方案并全面实施巴塞尔Ⅱ的国家或地区有 24 个,还未开始全面实施巴塞尔Ⅱ的 3 个国家分别是美国、阿根廷和俄罗斯,其中美国公布了巴塞尔Ⅱ的最终实施方案,并且正在实施过程中;阿根廷第一支柱中的信用风险及第二支柱的最终规则已经于 2013 年 1 月开始实施,第三支柱的最终规则也于 2013 年 8 月发布,并计划于2013 年 12 月 31 日开始实施;俄罗斯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草案正在制定中,并计划于 2013 年发布(见表1—4) 。
从巴塞尔Ⅱ.5的实施进展来看,截至 2013 年 8 月,全面实施巴塞尔Ⅱ.5的成员国或地区已达到 22 个,在其他 5 个成员国中,美国已发布了最终实施规则并计划于2014 年开始实施,阿根廷、墨西哥和俄罗斯已部分采用了巴塞尔Ⅱ.5的相关要求,但印度尼西亚仍未发布实施草案。
从巴塞尔Ⅲ的实施进展来看, 11个成员国或地区(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 印度、日本、墨西哥、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瑞士和中国香港)已经颁布了最终实施方案并进入实施阶段;14 个成员国(阿根廷、巴西、韩国、俄罗斯、美国,以及欧盟的 9 个成员国,即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公布了最终实施方案但并未实施;剩下的两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和土耳其)已发布了实施草案。其中,欧盟各国是同时推进实施的。
目前, 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巴塞尔Ⅲ杠杆率标准的最终制定。虽然根据实施计划,银行需要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披露杠杆率,但是截至2013年8月,已有一些成员国或地区开始对这一新要求的引入做准备,如中国在2012年就已提出了不低于4%的杠杆率要求;中国香港计划于2014年发布杠杆率披露的规则;美国在2013年7月份批准实施的巴塞尔Ⅲ规则中就包含了杠杆率要求,并计划从2014年开始实施,于2015年开始披露。
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巴塞尔委员会在 2013 年 1 月发布了最终标准,并计划在2015 年 1 月开始实施。截至目前,成员国中已有 11 个国家发布了最终实施规则(包括南非、瑞士和欧盟的 9 个成员国) ,4个成员国或地区发布了草案(澳大利亚、印度、土耳其、中国香港) 。
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仅有两个成员国(瑞士和加拿大) 发布了最终监管规则并开始实施;有10 个成员国 (南非和欧盟的 9 个成员国)发布了最终监管规则但尚未实施;其他成员国尚未发布草案。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关指标的报告和披露制度,并于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逐步实施。
整体上看,虽然各国仍在稳步推进巴塞尔Ⅲ的实施,但是由于危机对经济金融体系造成的冲击尚未消除,欧洲和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巴塞尔Ⅲ的实施比预期有所延迟。
2.非成员国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概况
2013年7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发布的关于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和非欧盟成员国的巴塞尔协议实施进展年度报告中,金融稳定委员会对100个非巴塞尔委员会和非欧盟成员国进行了问卷调查,最终收回了74个国家的调查问卷。其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5月底,在这74个国家中,有54个国家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巴塞尔Ⅱ,有16个国家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巴塞尔Ⅱ.5,有26个国家已经或正在实施巴塞尔Ⅲ。与2012年相比,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取得了很大进展。
资本达标情况及资本缺口
巴塞尔Ⅲ发布及实施后,各国银行特别是国际活跃银行纷纷调整自己的资本结构,以满足巴塞尔Ⅲ的要求。根据2013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显 示,参与测算的210家银行,其中包含101家大型国际活跃银行(第1组银行)和109家其他银行(第2组银行) ,在达到巴塞尔Ⅲ的最低资本要求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测算结果表明,若银行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完全实施巴塞尔Ⅲ(即采用更改后的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并忽略分阶段实施的情况) ,对于 4.5% 的核心一级资本要求,第一组银行将存在 37 亿欧元的资本缺口,相比 2011 年 12 月降低了 68.7%。若将核心一级资本要求提高到 7%(包括 2.5% 的储备资本缓冲)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要求的1% 的附加资本,第一组银行将存在 2 082亿欧元的资本缺口,相比 2011年12月降低了 45.8%。
根据巴塞尔Ⅲ对资本的定义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第一组银行的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已从 2011 年 6 月的 7.1% 提高到 2012 年 6 月的 8.5%,总资本充足率从 8.6% 上升到 9.9%。第二组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略高于第一组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 2011 年 6 月的 8.8% 上升到 2012 年 6 月的 9%,总资本充足率从11.1% 提高到 11.3%。
……
前言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实施与挑战
第一部分 国际实施篇
本部分基于各主要成员国(地区)颁布的本国巴塞尔III文本草案,结合各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当局的组织架构及其监管模式、银行体系的结构和风险特征等因素,比较和讨论包括资本监管、杠杆率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在内的巴塞尔III在各国(地区)的全面实施情况,并分析其实施进展和安排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第1章 巴塞尔III的全球实施进展与挑战
巴塞尔III的政策制定进展
巴塞尔III的全球实施进程
巴塞尔III全球实施中面临的挑战
巴塞尔III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与影响
第2章 巴塞尔III在美国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银行业及其特点
巴塞尔III在美国的实施情况
美国版巴塞尔III终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
美国版巴塞尔III的评价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3章 巴塞尔III在欧盟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银行业及其监管现状
巴塞尔III在欧盟的实施情况
欧盟版巴塞尔III的评价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4章 巴塞尔III在英国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
巴塞尔III在英国的实施情况
英国版巴塞尔III的评价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5章 巴塞尔III在加拿大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加拿大银行业及其监管现状
巴塞尔III在加拿大的实施情况
加拿大版巴塞尔III的评价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6章 巴塞尔III在瑞士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瑞士银行业及其特点
巴塞尔III在瑞士的实施情况
瑞士版巴塞尔III的评价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7章 巴塞尔III在日本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银行业及其监管现状
巴塞尔在日本的实施及其金融改革进程
巴塞尔III在日本的实施情况
日本版巴塞尔III的评价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8章 巴塞尔III在新加坡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新加坡银行业及其监管现状
巴塞尔III在新加坡的实施情况
新加坡版巴塞尔III的评价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二部分 政策更新篇
本部分基于三个视角对巴塞尔III框架的修订内容展开介绍和讨论:巴塞尔委员会对部分监管指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引入了新的监管指标和风险计量方法,并对金融监管规则和理念展开反思。
第9章 巴塞尔III市场风险资本框架的改革与应用
巴塞尔I和巴塞尔II下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演进
巴塞尔II.5中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修订
巴塞尔II.5中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缺陷
巴塞尔III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最新修订进展
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监管框架在中国的应用
第10章 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监管改革新规及其影响
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历史沿革
2010版巴塞尔III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2010版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带来的潜在影响
2013版巴塞尔III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及其评价
巴塞尔III流动性监管披露标准的逐步统一
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落地与实施
第11章 巴塞尔III杠杆率监管改革新规及其影响
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风险暴露计算方法的修订及其影响
杠杆率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其影响
杠杆率新规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第12章 巴塞尔III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
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演进
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概念
特殊风险暴露类型的处理:透视法
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的比较研究与评价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新规对中国的启示
第13章 巴塞尔III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度量与监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定义与特征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度量模型
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度量模型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防范
第14章 巴塞尔III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的新框架
资产证券化概述
巴塞尔协议下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巴塞尔III资产证券化度量新方法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对中国的启示
第15章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进展及其影响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及其发展
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新进展
发展中的审慎监管框架
第16章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与监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和评估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
完善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框架
第三部分中国实施篇
本部分基于国内巴塞尔III规则文本和国际规则的差异,结合中国银行业的业务特征和风险管理现状,分别讨论了中国银行业稳步推进巴塞尔II和率先实施巴塞尔III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第17章 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稳步推进
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的概况
新协议银行实施巴塞尔II的进展
推进巴塞尔II需要立足于当前实际
推进高级方法过程中亟待完善的法律法规
结合当前银行业和金融结构特点跟进落实巴塞尔II
第18章 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I:率先实施
巴塞尔III的主要变革
巴塞尔III在中国的实施
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I的挑战与建议
第19章 中国银行业资本补充工具的创新及其应用
创新资本补充工具的必要性
创新资本补充工具的可行性
监管视角:如何支持资本补充工具的创新
银行视角:如何开展资本补充工具的创新
从固定资产重估看银行资本提升的可能性
第20章 中国银行业网络及其风险传染
金融网络的基本概念及相关指标
金融传染的概念及其度量
金融网络的最优微观特征
金融网络的宏观结构特征
中国银行间支付网络的结构特征
第21章 中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度量
CCA方法概述和相关风险指标
CCA方法与金融机构违约风险度量
CCA方法与“大而不倒”风险度量
Systemic CCA方法与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度量
Systemic CCA方法在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中的实证研究
或有权益分析方法在系统性风险度量中的应用展望
后记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与展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