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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金融调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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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2913
  • 作      者:
    刘蕾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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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蕾,1984年生,陕西西安人,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陕西省法经济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在《西北大学学报》、《中国法学》(英文版)、《河北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十多篇。主持国家社科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3项,厅局级项目1项,校级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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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金融调控权研究》以金融调控权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规范研究等方法,对金融调控权的概念、合法性、性质、权能、演进、主体和行使方式等进行了梳理、分析和论证。
  金融调控权是经济调节权,权能包括决策权和执行权,其权力属性决定了在强调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对该权力的限制。作者指出对金融周控权进行程序法规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且从全球化的角度对货币主汉的四元化模式结构以及国际货币秩序的重构进行了探讨。
  《金融调控权研究》首次从法学角度对金融调控权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论述,以期深化金融调控权的理论研究,为金融调控权的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基础,并为解决金融调控权运行中的实践问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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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行使万式的权利化
  中央银行货币调控权力的行使主要依靠货币政策工具,即存款准备金、再贴现与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和其他两种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相比,具有强制性,即中央银行决定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中央银行的决策执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不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意志为改变,如不履行该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再贴现是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央银行设定的利率以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融资。在该种货币政策工具中,虽然中央银行具有决定再贴现率的权力,但是金融机构可以在考虑融资成本后决定是否申请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启动由金融机构发起,该业务的实施是金融机构权利行使的体现。在公开市场操作中,买卖债券的规模、利率和期限等,都由两者在市场中“讨价还价”形成,其实施是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合意的结果,在该过程中中央银行更多的是扮演权利主体的角色。
  各国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已经较少使用存款准备金工具,尤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已经取消了存款准备金,而更多地运用再贴现与公开市场业务,尤其以后者使用居多。金融调控权的行使方式已经逐步从“权力化’’转向“权利化”。这两种操作工具,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中央银行以“利益”诱导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中央银行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参加,只是再贴现与公开市场操作相比,其权利化程度相对较低。由此可见,经济调节权具有权利化行使方式,具有合意性。这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有明显的区别。行政权的行使主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不论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使方式一般都具有强制性,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而变更,单方意志性贯穿具体行政行为的始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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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金融调控权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金融调控权的概念
第二节  金融调控权的合法性
第三节  金融调控权的性质
第四节  金融调控权的权能

第二章  金融调控权的演进
第一节  金融调控权的产生及其根源
第二节  初步发展:金本位制下的金融调控权
第三节  强化时期: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金融调控权
第四节  新发展:牙买加体系下的金融调控权

第三章  金融调控权的主体
第一节  金融调控权主体之一:中央银行
第二节  金融调控权主体之二:外汇平准基金

第四章  金融调控权的行使
第一节  金融调控权行使方式的法律分析
第二节  金融调控权行使的法律程序
第三节  货币政策框架的创新对金融调控权行使的影晌

第五章 全球化视野下的金融调控权
第六章 我国金融调控权中的三个焦点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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