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而在各方博弈中,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从社员中分化并形成独立的利益群体。这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调整频繁,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身份、地位、待遇方面的规定也越来越具体。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历经脱产、亦工亦农、银行干部等不同身份的轮回,最终完全脱离了一般社员群体,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另一部分特殊群体,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着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成败。基于他们个人利益,银行干部身份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因此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原则的逐渐消失,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轨为国家银行的呼声更加强烈,而农户社员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愈加淡漠,此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变成国家银行是权宜之计,也是必由之路。
3.13 恢复“三性”阶段
1979年农村经济改革全面展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经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信贷资金需求由集体转向个体,农户、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恢复“三性”①、重塑农村信用合作社集体合作性质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恢复“三性”首先要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松绑,搞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切入点是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自主权,使之基本达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要求。
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1980年,国务院召开银行工作会议,提出官办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不对的,应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真正的集体金融。根据会议精神,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改革试点。改革不打破原有体制,给予农村信用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铺设经营网点等自主权,并调整了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往来利率关系。
但实质性改革成效不大,主要原因在于改革的底线是不触动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金融机构这一定位。1979年年末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亏损社的数量约为10700家,而1982年年末亏损社约为20000家(尚明,1989)。1984年,鉴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收效甚微的状况,中央发文要求加快改革步伐,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群众参与的合作金融机构。这其实是重申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三性”的改革目标。在政府的压力下,中国农业银行加大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放权,恢复“三性”的尝试在全国展开。改革的成果主要有:(1)大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试图重建合作金融系统。(2)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减少指令性业务指标,主要通过经济手段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落实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经营、自负盈亏。(3)健全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涉及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的重大事务由社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以上行为主要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实施,没有农民的参与,所以实质上还是体制内改革,而不是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的改革,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结果是实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扩大,而合作性几乎没有进展。主要原因有:(l)中国农业银行基于本部门利益,更希望把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附属机构,行、社共吃“大锅饭”,因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三性”并不积极。(2)当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的界定为“既是集体金融,又是国家银行机构”,目标是办成合作金融机构。但农村金融更需要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专业银行为国民经济建设战略服务。这三方面要求不兼容,摩擦的结果只能是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3)改革的方式是按银行规范改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没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上变革,更没有社员和农民的参与决策,因此合作制的主体缺位,合作制改革最终流于形式。(4)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基于自身利益,更愿意农村信用合作社留在国家银行系统内,而不愿回归合作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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