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期货交易基础知识
期货交易的诞生,是在商品贸易过程中,不断追求效率、降低成本与风险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市场选择。这一章简要介绍有关期货的起源与发展,期货交易的主要特点、主要功能,以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同与差异。
一、 期货交易的诞生
据说,期货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曾经出现过带有期货交易性质的商业活动。不过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产生于在十九世纪中期美国的芝加哥。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经历了从现货交易到远期交易,最后才确定成形的复杂演变。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开始了大规模的中西部开发。芝加哥由于毗邻中西部平原和密歇根湖的缘故,很快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村落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粮食集散地。中西部的谷物要先汇集到这里,然后再转运到东部地区。
众所周知,粮食生产具有季节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粮食的价格也必然会随着季节的更迭而变化。每逢收获季节,由于供应量的增加,通常会导致粮食价格的回落;到了第二年春季,适逢青黄不接,这时又会因为粮食短缺,致使价格飞涨。此外,有限的仓储能力、不便的交通条件,也更加剧了价格波动的不确定。
价格的剧烈波动,使得粮食经销商、加工商都深受其苦,这给他们正常的商业经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不仅严重影响了他们稳定获利的能力,使得利润起伏不定,而且还有亏本的可能性。
在经历了价格波动的反复冲击之后,经销商们率先行动起来,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打破价格来回波动的周期性循环。于是他们在交通便利的公路、港口设立了许多仓库。到了收获季节,他们从农场主那里购得粮食,并不急于出手,而是先贮存下来,待到来年再发往东部。这种囤货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粮食供求的季节性矛盾,但是粮食经销商们也因此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他们往往在购进粮食之后,马上就赶往芝加哥,与那里的加工商签订来年春天的供货合同。这种以事先约定好的销售价格,锁住利润的交易,其实质就是一种远期交易的方式。
1848年,82位商人发起成立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并于1851年正式引进了“远期合同”。远期合同的引进,对于期货交易的最终诞生具有重大的意义。英文期货“Futures”一词的单数形式,原意就有“未来、将来、远期”的含义。
远期合同的出现,使得农场主、经销商、加工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价格剧烈波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对于保护自身的利益有一定的帮助。不过,这种远期交易还很不完善,在实际运作当中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了一系列的麻烦,诸如:商品的品质、等级、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等细节问题,依然还不确定,依然还需要买卖双方协商而定。这必然会消耗一定的谈判成本与精力。
这些问题还在其次,主要问题在于,远期合约从签订到最终完成实物交割还有相当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市场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各种违约行为也时有发生,诸如:买方资金不足,不能够如期付款;卖方生产能力不足,不能够保证足额供应;市场价格看涨,卖方不愿意再按照原先约定好的低价成交;或者市场价格看跌,买方不愿意再按照原先约定好的高价付款,等等不一而足。这就使得最终能否履约,主要还是依赖买卖双方的信誉。违约事件的时有发生,使得远期合约的签订,失去了原有的意义,难以达到规避风险的设立初衷。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于1865年推出了两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这就是“标准化合约”的推出,以及“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标准化合约”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的中间环节,“保证金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违约事件的发生。这两项制度的创新,直接促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因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不过这个时候的期货交易,还难以吸引大量的投机者参与。由于只有需要规避价格风险的买卖双方参与,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并不大。直到1882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允许以“对冲”的形式免除履约责任,才吸引了大批投机者的参与,从而使得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极大地增强了。
二、期货交易的特征
与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期货交易具有更加完善、更加严谨的制度保障。概括起来,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 合约标准化
期货与现货最大的不同在于,现货交易的是实物,期货交易的是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包括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具体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所等等项目,都一概由期货交易所事先规定好了,唯一可变的项目就只剩下了“价格”。
这样的制度安排,给期货交易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得买卖双方都不必针对交易的具体条款再进行谈判、协商了。这样以来就节约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纠纷,极大提高了市场效率。
2. 交易集中化
现货交易一般不受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对象的限制。交易方式灵活方便,随机性、随意性很大,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与对手进行买卖。期货交易则不然,必须在高度组织化的交易所内、在规定的时间,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当然这也不是说,所有的交易者都可以进入到期货交易所里面进行交易。一般的交易者是不具备这样资格的。交易所一般都实行会员制,只有取得了会员资格才能进场交易。那些没有进场资格的广大客户,若想参与交易,必须到经纪公司去开立账户,委托经纪公司代理他们进行交易。
3. 双向交易
双向交易是指,在开始交易的时候,既可以“买入”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也可以“卖出”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前者被称之为“买入建仓”,后者被称之为“卖出建仓”。
双向交易使得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双重获利的机会。当期货价格上涨之时,他们可以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利;当期货价格下跌之际,他们又可以通过“高卖低买”的方式获利。
4. 对冲机制
对冲机制是指,交易者并不一定非要等到合约到期,进行实物交割来履行合约,还可以选择通过与建仓时方向相反的交易来解除履约责任。具体说就是,买入建仓者,可以通过卖出自己所持有的合约来解除履约责任;卖出建仓者,可以通过买进相应的合约来解除履约责任。
这项制度设计具有重大意义,打个比方就是交易者上了车之后,不一定非要坐到终点站,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中途下车。一旦能够通过对冲,解除实物交割的麻烦,就为赚取价格波动的差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目前期货市场的交易者,绝大多数属于投机者,这种局面全有赖于这项制度的确立。投机者的参与,极大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为套期保值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
5. 杠杆机制
为了保障交易顺利进行,防范违约事件的发生,交易的当下会向买卖双方收取少量的保证金,一般为成交合约价值的5-10%左右。保证金制度使得交易者,能够以少量的资金就可以进行数倍,乃至数十倍的交易,极大地倍增了风险与收益。这种以小搏大的特性,被形象地称为“杠杆机制”。
举例说明,某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10%,如果投资者买入该合约之后,该合约上涨了1%,手续费暂且忽略不计的话,那么对于保证金来说,就是10%的收益;如果该合约上涨了10%,那么对于保证金来说,就意味着100%的收益。当然,如果做反了方向,不是买入合约而是卖出合约,那么投资者的损失也将会是十分惨重的。显而易见,保证金的比率越低,杠杆作用就越大,期货交易高收益、高风险的特性也就表现得越发明显。
6. 每日无负债结算
由于杠杆作用,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为了防范这种风险,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这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之后,甚至是在期货交易还在进行的当下,一旦发现交易者的亏损严重到了,低于维持合约所必需的最低额度的保证金之时,就会要求交易者及时地追加保证金,否则就会予以强行平仓。
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将期货交易过程当中的损失,控制在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从而保障期货市场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转。对于交易者来说,切忌满仓操作,一定要在资金方面留有一定的缓冲余地。
三、期货与现货、远期、证券的区别
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它与现货交易既有联系,又很不同;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尽管在报价、分析体系上使用者大体相同的分析工具,本质上却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说两者有什么相似之处的话,那么这种相似就如同猫咪和老虎的外表相似。
1. 期货与现货交易的区别
在现代贸易体系当中,期货与现货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期货交易必须以现货交易为基础,现货交易是期货交易的根基;另一方面期货交易的存在,也使得现货交易的定价更为合理,波动风险可以规避。期货与现货交易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交割时间不同。
每一宗商品买卖,在现实当中都包含了两种属性的转移,一种是作为使用价值的物品而发生的物理空间转移,这被称之为“物流”;另一种则是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所有权利的转移,这被称之为“商流”。
现货交易的商流与物流,在时空方面基本是统一的。买卖双方一旦达成交易,商品实物一般会很快地从销售方手中转移到购买者手中。期货交易则不然,从成交到货物的交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差。比如:一位客户在四月份购买了一份九月份的商品期货合约,那么交易的时间是在四月,而交收的时间则要等到九月份。
(2)交易对象不同。
现货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实物商品,并且涵盖的种类也没有什么限制,几乎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进行相应的买卖。期货交易买卖的是标准化合约,也就是关于标的物的合同。不仅如此,适合作为期货交易标的物的商品,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通常期货交易所选择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质量和品质必须是容易划分的;其次是供求量较大,价格不易被操控的;还有就是价格波动频繁,确有规避风险需要的;最后还要考虑商品的储藏,以及是否容易变质等情况。
(3)交易目的不同。
现货交易的目的比较单纯,就是为了转让或者取得商品的所有权、使用权,是一种为了满足买卖双方各自需求的直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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