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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知识产权论.第二卷.Volume II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31134
  • 作      者:
    韦之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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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韦之,法学博士,广西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慕尼黑大学,曾长期任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版权》杂志(副主编)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年来,在从事教学、科研的同时与各级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以及新闻传媒、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起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为国内知识产权法领域知名学者。曾在本社出版文集《知识产权论》。本书为该书之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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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知识产权论(第二卷)》文稿主要涵盖以下类型:知识产权法各领域的学术论文,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评述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论述;关于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对知识产权知名案件的一手分析,包括亲自办案的代理词、作为专家出具的证言和咨询意见,面对新闻报道所作的案评等;德国重要的裁判文书译介以及中欧政府间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结题评价报告(英文)。作者在完全维护论著内容原貌的前提下,集中精力对全部文献作深度编辑加工,考虑一如首卷那样编制案例索引和主题词索引等附录,方便读者使用,提高学术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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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知识产权论(第二卷)》:
  临摹是一种常见的艺术研习方法,它在著作权法上有一定的意义。《著作权法》第52条第1款曾经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立法者在罗列了八种具体的形式后仍借助于一个“等”字来了结“复制”的含义,可见它有多么丰富的存在形态。
  当然,不同的复制形式之间是有所区别的,就临摹与法律列举的其他几种相比较,可以看出,其他方式都是用机器设备来完成的,其中拓印的“机械化”程度虽然不太高,但基本上仍是非常被动地再现既有的作品,而临摹的特殊性则在于,它是完全“人工化”的,虽然临摹者模仿的是他人既有的作品,但是他仍然有一定的主动性,即他在临摹的过程中可能将自己的技能、理解融合到临摹的结果中去。甚至可以说,临摹者有时实际上会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对被临摹作品的篡改。但是,无论如何,临摹还是对原作品的一种再现,即使在再现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也是对原作的(实质上的)部分再现,也就是复制。有没有将原作糟蹋成面目全非的?也许很难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那种做法已经与临摹无缘了。
  由于复制权专属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故临摹也成了一种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这会妨碍艺术学习和进步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著作权法中还设计有合理使用制度,它确保为了学习、教学、版本保存等目的可以自由、无偿地进行临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临摹在法律上的意义却变得模糊不清了。《著作权法》经过2001年10月的修订后,上述复制的定义被挪到了前面。新法的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不难看出,“临摹”已经“蒸发”掉了,一点声息也不曾留下——笔者曾经试图找到立法者的一些书面解释,但是,一直不能如愿。(不过,从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第21页可以看出,直到1999年1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复制权的定义中还是列有“临摹”一词的。)
  那么,后果是什么?也就是说,临摹还属于作者著作权所涵盖的行为么?如果单纯从复制权的定义来看,一两种使用方式没有列入定义并不妨碍将其理解到权利当中去,因为,如前所述,立法者采用了“等方式”一词,这表明被列举的方式只具有示例的性质,而没有穷尽实际存在的可能。因此,只要能够通过适当的解释,说明临摹与复制的内在联系,就仍然可以将其纳入复制权。换而言之,临摹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因修法活动而产生变化。
  但是,这种结论面临一种逻辑上的障碍。既然立法者原本在法律中列举了临摹,在修改法律时单单删除了它,却没有触及其他七种示例,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定义的行文结构,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立法者对它的认识生变了。
  立法者可以改变自己的认识么?当然可以,而且他的认识一旦变化,全国的法官也要调整自己的立场。
  然而,这个结论也不是无懈可击的。因为,如果它成立,就意味着新法生效后临摹不再会涉及作者的权利,可以任意发生了(是否会触犯原作者的精神权利,另当别论)。可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却仍然保留原来的规定,称“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作出的关于著作权法的解释第18条第2款再次肯定了这一点(注意,在这项规定中“绘画”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临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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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论
论中国现行驰名商标制度
中国法律对技术转让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新修订《专利法》第14条质疑
试论《著作权法》第43条
传统知识保护的若干基本思路
反向假冒质疑
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评介
著作权原始归属基本原则
论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未来民法典的理由
内地近年修订知识产权法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反思
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现行法律依据
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驰名商标保护实践若干问题反思
知识产权客体统一称谓之我见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条件及效力反思
精神成果及其他
《大清著作权律》关键词辨析
论作为核心学术规范的著作权法
特许经营著作权问题探讨
欧罗巴的平衡术——以欧盟著作权指令对读者行为的规范为视角

短评
便宜的午餐
关于中国专利法的第二修正案
专利申请权质疑
知识霸权的反思——为知识产权辩护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评介
汇编权质疑
制定中国民法典:要不要知识产权?
集体管理著作权的范围
“著作物”的价值
现行法对滥用著作权的规范——从“新东方案”说起
学位论文的“首次保护”?
自由的底线
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修法后遗症
在著作权法之外找答案
“临摹”的去向
矛盾是发展的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了吗?
民族利益与法制的代价
苍白的道德诘难
法官拍脑袋比政府拍脑袋好
契约自由的价值
不要对一种“办法”寄予太大的希望
……
序文
报告
案例
公约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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