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实践的有效性思考
从权利的内容考察,在多民族国家内,少数民族享有的人权包括共同性权利和因其特殊属性(族别、语言、文化、宗教等)而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两个方面。共同性权利的实现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特殊性权利的实现不仅是特殊保护原则的体现,更是实现共同性权利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多民族国家,选择一项符合权利平等精神和特殊保护要求的政策和制度来保障少数民族人权,是构建权利维护机制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在综合考察历史传统、民族分布、民族人口构成、民族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来解决我国聚居少数民族人权保护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确立了该政策和制度在少数民族人权保护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然而,近年来,由于国际因素的影响,一些学者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合理评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障功能和积极意义,全面考察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实效,是深入分析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少数民族人权充分实现的制度根源,是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谐发展法治保障问题的基点。
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构成和现实功效等方面来看,民族区域自治为聚居少数民族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广泛、系统和稳定的保护。首先,考虑到我国民族构成、分布状况、发展程度等方面的复杂性,为确保各少数民族都能实现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这一特殊人权,我国在政策和制度层面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权的归属和行使三个方面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自治与共治的有机结合,保证了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其次,为保障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权和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民族平等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两个层面对此做了规定,体现了权利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再次,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包括其他有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民族法制体系和相关的组织体系,构建了系统的聚居少数民族人权保护机制。最后,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的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快速增长,对外贸易和旅游业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教育设施得到改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传统文化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发展,为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创造了良好条件和坚实基础,为保障聚居少数民族人权的实现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因此,应该说,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保障少数民族人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和谐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而且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但是,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并不能说明制度实施具有当然的有效性。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大量成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权实现状况来看,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与政府和人民所期待的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我们不能不反思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有效性问题。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