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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法与政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7568
  • 作      者:
    杨利敏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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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利敏,1975年生,浙江省杭州市人。1996年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取得学士学位,1999年于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取得硕士学位,2006年于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取得博士学位,2010年1月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出站。曾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师。先后在《北大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社会科学》、《行政法论丛》、《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刊物报章发表论文、评论六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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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一百年来,是中国试图通过观察和借鉴西方经验来重构中国民族政治体的过程,公法制度的移植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在这一过程中,对西方经验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是不可或缺的前提。要完整准确地认识西方公法制度这一经验事实,必须回溯西方公法制度形成的历史,并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融贯西方政治理论、社会理论和法律规范体系,以此透视公法制度在建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要面对这些问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重新恢复被现代学术分科所隔绝的政治理论、社会理论和规范法学之间的联系。 在《公法与政制》的精神盛宴中,你先品到国家建构、主权、公法、政治、法治等大词之学术深意,回味来是有打通之后的透彻,有助拨开理论迷雾,让制度落地生根。《公法与政制》严谨,但并不晦涩,部分文字甚至很优美且生动,记录了作者十余年研习公法的心得,层层追问和思索的背后,是她对于中国公法问题的根本性关切,由古及今,由内而外,故而在三个篇章中,对西方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源流和中国公法制度现状的研究相互交织,转换自如。利敏有着法学、政府管理和政治学的多重学术背景,诚如其言“学术之路从规范公法学开始,却偏离了常规的规范公法学的路径”,而这种基于追求的有效偏离,恰恰契合“仰望星空,脚踏实地”之意,在研究中独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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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法与政制》:
  诺曼王权同时以王权和宗主权的方式运作。大陆封建制的原则也被添加入诺曼王权的结构之中。在具体的效用上,在秩序的维持方面,由于撒克逊王权中王之和平与王权之诉的存在,王权具有克制封建主义的潜力;在财政汲取方面,从诺曼封建制中一体移植过来的限制对王权形成了节制,王权不得不主要依照宗主权的模式运作,亦即国王得“靠自己过活”。
  这一财政方面的宗主权原则催生了两个极为重要的后果,在此值得一提:第一,作为宗主权的王权在其财政来源上是有限度的,国王封臣的财政义务也是有限度的。这相当于给王权的财政汲取能力施加了一种初始限制,迫使国王不得不尽可能地从有限的资源中“精打细算”。正是这一点,给国王在财政方面推行合理化行政造就了持久的动力。一方面,国王需要掌握有关财政来源方面的确切资料,以便尽可能多地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国王也必须加强对财政汲取系统自身的监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汲取过程中发生的损耗。由此,财政领域成为英国最早出现理性行政的领域,也是各种合理化行政手段的试验田和发源地。誓证调查法的最初大规模应用是在财政领域;作为英国文秘部门不朽功绩的记录(re-cord)和档案制度(piperolls)诞生于财政行政;总理财政业务的机构——财政署是英国最早成型的中央行政部门;财政署的一个下属分支——国库(treasure)是中央政府中最早脱离巡游王廷即国王人身而固定下来的机构;中央行政最初的check机制出现在财政署例会中;对于郡长最初的监督是财政署的审计监督;最早的巡回法官也是从财政署被派出巡回全国的。国王很清楚,被官员拿走的每一分钱都是自己的钱,且在整个财政资源的收集过程中漏掉的每一分钱都是自己的钱。因此,一套具有精细的衡量和制约(check)机制的行政手段很快从财政行政中生长出来,并与条理化的习性一起传播到其他行政领域。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记录制度。记录制度在所有行政领域的迅速普及为行政的持续性和王权的有效监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财政行政是整个英国合理化行政的源头,也是英国中央行政机器的主要孕育地,而这一切的初始动力与王权在财政汲取权利上受到的严格限定有莫大的关系。
  第二,作为宗主权的王权的当然权利是其直接封臣为其提供封建收入的权利,但并不包括开征直接税的权利。直接封臣提供封建资助的额度是有限度的,且这种限度作为封建法则的一部分而被确立下来。在某种程度上,这类似于一种“消极性的主观权利”。封建制的机理是,支配者的力量大于个别的被支配者,但是小于被支配者的全体。这使封建惯例有向着有利于被支配者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实际起到对被支配者的封建性的“主观权利”的一种保护作用。因此,作为封建机理起作用的结果,国王要向封臣收取超出限定额度的费用不是自身的权利,而是依赖于他的封臣们的“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必须经过他们的“同意”。此即封建的“税收同意”原则。而在英国的条件下,当王权开始日益主张神权政治的原则,而在王权框架内运作的封建主义则将自身与nation原则结合起来时,封建的“税收同意”原则最终演变成了王国“共同同意”原则,并从中产生出了“主权的”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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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国家构建与公法
通过权利构造国家
——英国中世纪国家构建研究导论
论行政法对服务型政府的双重构建
论现代政府体系的理性

第二篇 政治与社会结构中的公法
探寻英格兰良好政制的“道理”
——《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导读
一种关于宪法自由的社会理论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导读
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政体理论
寻求法治体系的合法性
——“形式法治vs实质法治”研讨会上的发言

第三篇 现代国家的公法制度
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
行政诉讼架构中的当事人主体地位
——论处分权原则和辩论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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