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剥削为核心的阶级分析的一般框架
赖特的阶级理论是建立在对剥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的。赖特没有采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剥削观,而是吸收并修正了罗默的剥削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本质来揭露这种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特征是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它内在地包含着对他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资本家通过手中掌握的资本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使工人为资本家进行生产劳动,工人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创造出超出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资本主义制度这种固有的剥削属性决定了它必然灭亡,必然被更为先进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所取代。无产阶级(工人阶级)作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被剥削阶级,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赖特认为,由于资本主义阶级结构趋于两极分化的观点已经不再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因此,采用经典马克思主义剥削观将“更难以绕开抽象的阶级关系两极分化的概念与复杂的具体的阶级构成形式和阶级斗争形式之间的断裂这类理论问题”①。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赖特吸收了罗默的剥削理论。罗默的剥削概念以及关于剥削与阶级关系的观点成为赖特进行阶级分析的理论基础。罗默的剥削概念不同于马克思的剥削概念,罗默认为不经过劳动力的买卖同样可以实现剥削,提出了剥削的一般性概念,即剥削是由社会财产②初始分配的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成员在劳动付出与最终收入对比上的不平等。在罗默看来,如果某人的收入所能购买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少于他为了赢得这些收入所付出的劳动,那么他就是被剥削者,反之,他就是剥削者。为了论证他的剥削的一般性概念,罗默运用了“退出博弈”的方法,即如果一个经济体中的某一群体携带按人均分配的财产“退出”该经济体单独进行生产能够提高其成员的收入,那么该群体的成员在原经济体中就是被剥削者,相反,如果其成员的收人有所下降,那么该群体的成员在原经济体中就是剥削者。罗默运用这种“退出博弈”的方法界定了四种形式的剥削:封建剥削、资本主义剥削、社会主义剥削以及“地位”剥削。罗默认为,不同的剥削机制由不同的财产形式来决定。在封建社会中,人们拥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如果农奴群体携带按人均分配的土地退出封建经济,即如果农奴脱离了所有基于人身束缚的义务,那么农民将生活得更好而封建领主将生活得更糟。因此,在封建条件下,农奴是被剥削者,而封建领主是剥削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拥有的财产主要是可转让的生产资料,如果工薪收入者群体携带按人均分配的生产资料退出资本主义经济,那么他们将比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活得更好,而资本家将生活得更糟。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薪收入者是被剥削者,资本家是剥削者。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已经公有,人们拥有的主要财产是不可转让的技能,如果一个联合体中的成员带着其人均份额的技能退出将改善其生活状况,而其他人会生活得更糟,那么这一联合体的成员就被认为是受到了社会主义剥削。相对于上述三种剥削形式而言,罗默对第四种剥削形式——“地位剥削”——的分析要少得多。罗默认为,官僚制度条件下的剥削是这种剥削形式的典型例子。在这种社会中,人们拥有的主要财产是地位,如果一个联合体的成员带着他们所拥有的财产退出,其大部分成员生活将得到改善,同时互补的联合体会变得更糟,那么这个联合体就受到了地位剥削。总之,罗默认为,不同的剥削机制由不同的财产形式来决定,不同的阶级体系由建立在那些财产形式基础上的社会生产关系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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