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账务处理与纳税操作指南(第二版)》: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2.2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2.2.1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1.2.2.2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营业税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4)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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