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及股东身份权利》:
(三)以集体方式和个体方式均可行使的监督制约国家权力的公民身份权利——-公民监督权公民监督权从主体身份定位来看,既包含作为主权者、立法者身份的公民对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也包括作为臣民身份的公民对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从行使方式来看,既可以由公民集体行使,也可以由公民个体行使。
1.以集体方式行使的公民监督权。它是指从一国最高议会直至基层公民组织对各级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权,包括议案权、质询权、审查权、批准权、决定权和撤销权。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即属此列,其监督权能包括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审查和批准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撤销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不适当的决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等。这类以集体方式行使的监督权,与上述选举权、罢免权和创制权、复决权一样,均属作为主权者的公民对其代理人的监督。当一国公民完成其授权委托和制度安排之后,并非丧失了全部权利,而是保留了监督、控制国家权力执行、代表公意的最终权利。列宁指出: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走向民主。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丽是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列宁在这里讲的重要内容就是公民监督权是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实质要件之一。这是公民监督权的根本意义之所在,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对公民权利制约监督国家权力的认同。
2.由公民个体方式行使的监督权。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知情权。包括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的充分知情权,不知情则无法实施监督。因此,除了为维护国家安全等情况,让政府权力行为置于阳光下面是公民实施监督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监督权的要义之一。美国大法官LOUIS BRANDIES精辟地阐述了信息披露:“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公开是现代社会及工业疾病的救生药。”这里讲的虽侧重针对现代社会和工业产业,但道理是一样的,要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那么保障公民知情权是必不可少的。(2)批评建议权。批评建议权既是公民参政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公民监督权的重要方面,同样包括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的批评建议权。批评建议虽不必然产生法律效力,但能够将公民内在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潜力资源发挥出来,并将其导向正确的政治过程和经济目标,从而制约国家权力运行中属于苗头性的不良倾向。
(3)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这类权利主要是揭发国家机关及其官员权力运行中的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我国检察机关统计,1988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缉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有80010以上来自群众举报的最初线索,仅此就可知公民监督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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