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托的分类
(1)按信托性质可以分为信托业务和代理业务
信托业务,即财产所有者作为信托行为当事人的一方,为其指定人或自己的利益,将财产托付给可信任的另一方,要求按照信托目的,代行有效管理或妥善处理。代理业务,即信托行为的一方依其既定的信托目的,授权另一方办理一定的经济事务。在现代信托业务中,代理业务成为信托机构的重要业务。在一些国家,信托和代理业务是有区别的,如果是信托业务,委托人必须把信托财产的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以便全权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所授予的权限较大;而代理业务,则无须办理信托财产产权转移手续,仅负责代办有关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的事务,所授予的权限较小。
(2)按信托关系发生基础可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
自由信托,凡信托三方关系人依照信托法规,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协商而设立的信托称为自由信托。自由信托又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契约信托是依照委托人和受托人所订契约而设立的;遗嘱信托是仿照个人遗嘱而设立的。这种信托的事务范围、处理方针等均在信托契约或遗嘱中订立明确,这种信托最为普遍。
法定信托,凡由司法机关依其权力指派确定信托关系人而建立的信托称法定信托。法定信托又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鉴定信托是指信托关系的形成无明确的信托文件为依据,而由司法机关对信托财产或经济事务以及信托关系人鉴定认可;强制信托则是不考虑信托关系人的意愿,由司法机关依公平正义的观念,按照法律政策强制性建立的信托。这种信托往往是某人因欺诈、错误、不法行为而取得他人财产时,法院为保护原受益人的利益,强制取得他人产权者为法律上的受托人,代原产权者为原受益人谋利益(因此时产权已为后取得产权者所掌握,一般无法收回)。
(3)按信托服务对象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个人信托,即以个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个人信托又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生前信托是个人在世时就以委托人身份与受托人建立了信托关系,其信托契约限于委托人在世时有效;身后信托则根据个人遗嘱办理身后的有关信托事项,如执行遗嘱、管理财产、为保寿险者在身后代领赔款等。它只限于委托人去世后生效。
法人信托,又称“公司信托”,即委托人不是某个人,而是单位或公司等具备资格的法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
(4)按信托目的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也称为“非营业信托”,是指不以营业为目的所承办的信托。民事信托业务大多办理的是与个人财产有关的各种事务,如财产遗产、执行遗嘱、代买卖、抵押、保管贵重物品等。商事信托,也称为“营业信托”,是指以从事商业行为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其目的就是通过经营信托业务,以获得盈利。商事信托大多用于经济组织的各种经营业务,如公司债券信托、投资信托、代收代付款项信托等。
(5)按信托受益对象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即完全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私益信托一般都可预先指定具体受益人。公益信托,即为学校、技艺、慈善、宗教等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公益信托的设定,其目的并非为委托人自己谋利益,也不是为特定受益人谋求利益,而是为赞助和促进社会公共的利益。
(6)按信托的标的物可分为资金信托、实物信托、债权信托和经济事务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是一种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如单位资金信托、公益资金信托、劳保基金信托、个人特约信托等。实物信托,是一种以动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动产指原材料、设备、物资、交通工具;不动产指厂房、仓库和土地等。债权信托,是一种以债权凭证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如代为清理和代为收付款项、代收入寿保险公司赔款等。经济事务信托,是一种以委托代办各种经济事务为内容、委托凭证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如委托设计、专利转让、委托审查检查、委托代理会计事务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