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新研究》: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变迁依存的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变迁所依存的是土地集体所有、承包经营体制。
1978年秋天,安徽、四川两省部分地区率先恢复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等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责任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要求在农村建立严格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从而实际上肯定了一些地方实施的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等形式的责任制度。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修改并发布《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包产到组、包工到组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这一文件发布实施后,全国农村广泛建立起了农业生产责任制。1982年到1983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布了三个关于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确立了“稳定、推广和完善”包干到户、包产到户责任制的政策。到1984年底,全国有96.6%的生产队实施了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以后,农村在推进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也在进行人民公社改革试点。中共中央在1983年1号文件提出政企分设,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改革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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