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研究》:
如前所述,信用评级产品由于其信用信息产品的本性,造成投资者与评级机构之间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投资者在购买评级产品之前,很难判定评级产品的质量高低,所以会更加信任声誉高的评级机构,认为评级机构的声誉是识别评级质量的最好标准。发行者反过来也是寻找高声誉的评级机构,因为投资者和发行者之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只有信誉高的评级机构能减少这个信息不对称。由于投资者信任高信誉评级机构,使得发行者也会寻求高声誉评级机构来评级,这也使得高信誉评级机构能够对发行者收取更高的评级费用,获取高额利润。这就是所谓的“声誉溢价”,即高声誉的评级机构代表其评级产品的高质量,而高质量的评级产品可以得到高于边际生产成本的超额利润。评级机构本身就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私人公司,通过建立高信誉从而获得高溢价是对评级机构具有实际意义的激励,而且此种激励还具有长期性。一方面,如果评级机构在某一次评级中通过给予更高评级来获取不正当的利润,那么评级机构将有可能失去下次甚或以后的全部“声誉溢价”。若一次有损声誉的收益不足够对冲以后声誉产生的利润,评级机构将会一直追求高质量的产品,以此来保持和增强自己的声誉,使得它能够在将来产生更高的“声誉溢价”。另一方面,崇高信誉的建立需要评级机构早期大量的投入,而在信誉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这种投入是无法取得收益的。所以,业绩越好,质量越高的评级机构对于信誉的投资越大,预期收益也越高;相应的,鉴于初始的信誉投资已演变为一种沉淀成本,因而高信誉的评级机构丧失信誉的机会成本也就越高,换言之,声誉溢价的损失也越大。因此,对于已经建立高声誉的评级机构而言,激励其长久维持自身声誉的动力就越强。
(二)信誉机制对评级机构的约束
信用评级机构的出现也是因为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证券交易可以进行的一个前提就是投资者信任这个企业的情况是真实的。如果直接由企业自己来评估自己的信用,那投资者可能就无法相信;但是,如果由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独立的、专业的信息,投资者就可能相信,交易就会发生。这就是评级机构存在的价值。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即投资者如何判断评级机构提供的是独立、专业的信息,而非相反?我们认为,投资者自己是欠缺这样的判断能力的。如果投资者在使用评级信息之前,就有能力评判有关此次证券发行的信用等级是否客观、准确,那么发行人完全没有必要借助于评级机构向投资者重复表达这一信息;相反,恰恰因为投资者缺乏对于交易未来风险的评估能力,才有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价值。因此,投资者对于高信誉的信用评级机构的需求,是一种实际存在的需求,投资者没有能力也无需对每一次的信用等级进行分析和判断,投资者只需要信任高信誉的评级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即可。只要某一评级机构能够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众多的发行人便会选择与该评级机构建立长期的交易关系。与此相反,一旦某一评级机构欺骗或背叛投资者,恶意作出错误的评级,致使其信誉受损,那么,投资者会纷纷放弃其信任,转而使用其他信誉无瑕的评级机构的产品,由此,发行人也会实施“评级购买”的权利,从而导致该评级机构的市场份额萎缩,市场地位下降。如果其信誉无法得到修复,该评级机构就有可能面临被淘汰的结局。
由于声誉作为评级机构的无形财产,其价值的减损即“声誉罚”与有形财产的减少或收益的降低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评级机构在被“声誉罚”之后,还将面临一连串的“财产罚”,甚至面对丧失评级机构的注册地位(在美国NRSRO制度之下)等“资格罚”,这将直接关系某一评级机构的生死存亡。这些“惩罚”对评级机构行为的约束具有重要意义。评级机构在可以进行“隐蔽行动”的情况下,短期利益的驱动可能使其做出某些机会行为时,出于对信誉机制的惩罚性后果的考虑,以及对声誉溢价和失信处罚的权衡,通常会对自身的行为做出不同程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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