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语言·文化·传播丛书:二战前日本农业问题与政党内阁的农业政策研究》
第一节前近代日本的地方自治传统
日本从古代到近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治传统。在绝对的中央集权下,地方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权。从古代的国造制到国郡里制,虽然是中央集权体制,但是地方豪族的势力依然很强大。中世庄园制兴起后,地方上出现分权局面,从中世到近世的武家政权时期,地方呈现了一定程度的分权状态。特别是到战国时期,地方分权达到顶峰,到了江户幕府时期,各藩仍然保持一定程度的分权。
村落共同体的自治是日本中世自治传统的一种表现形式。早在镰仓末期,当先进地区的农民开始以名主为中心团结起来,对庄园领主和在乡领主、地头等进行斗争时,力量不断得到增强。到了室町时期(1338~1573年),村落中进一步形成了誓约、共同负担、地区的共同祭祀等为内容的自治形式,反映了中世村落自治开始出现。当农民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就会来到村民信仰的中心神社集会(“寄合”),进行商讨作出决议共同行动。农民依靠这种团结一致的集体力量,同封建领主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团结起来的农民,成功地拒绝了领主代官进入庄园,规定向领主交纳年贡由集体承担,这种办法叫作“地下请”或“百姓请”。
十五六世纪以后,为了与战国大名展开对抗,农民加强团结,自发形成了“惣”,有“惣”的村被称之为“惣村”。这种“恝村”主要由名主把持,是初步带有农民自治色彩的组织。“惣”在其发展过程中,除了肩负组织农民向领主作斗争的任务外,还控制处理用水和人会地①等,并处理农村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解决的问题。②近世以来的村落共同体也被称为部落或自然村,是德川幕府(1603~1867年)统治下的纳税单位。
村落共同体内设庄屋、组头和百姓代,即“村方三役”,负责管理村落共同体的事务和充当村落与领主交涉的代表。各村的“村方三役”,即名主也称庄屋(村长)、组头也称年寄(副村长)、百姓代(村民的代表),基本上是由村落共同体选出,他们不仅作为领主统治的末端机构,而且还是村民的代表、村落自治运营的主持者,负责命令的传达、年贡的征收、劝农、土木事业和维持治安等。近世日本的村落共同体既是“自治自卫组织”的同时,也是“领主强制体系基础的一个环节”。④
村落共同体中有议决机关“寄合”。在“寄合”里,严格要求成员全员参加,是町村合议的重要机关。日本町村的“寄合”这种合议机关早在中世就开始出现,到江户时代已普遍存在于村落共同体。②“寄合”可以说是村中所有户主的联合会,基本上是由本百姓(年贡负担者)一户一人组成,但水吞百姓(不负担年贡者)不得参加。协议的事情除了最主要的分配年贡外,选举村役人、决定村预算、冠婚葬礼和祭礼等都是最重要的议题。同时村内的诉讼和犯罪的取缔等关乎农民生活的问题,也都包括在内。当“寄合”里讨论问题时,实行的既不是权威者的发号施令,也不是近代的多数议决制,而是采取“全员一致”原则。一个问题,必须得到所有成员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也绝不能执行。
日本村落共同体中“寄合”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协商“年贡的分摊”和“村入用”(村费)。江户时代领主征收年贡,实行的是“村请制”,即以村整体承包的形式而不是按各户来征收年贡,因此年贡的分摊要由各村自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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