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日本国土狭长、耕地稀缺等固有的问题,以中小机械为主是日本农业机械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以农用拖拉机为例,在同等耕作面积上,日本大型拖拉机拥有量只分别相当于英国的86%、法国的76%和西德的30%,而小型拖拉机拥有量则分别相当于英国的80倍、法国的35倍和西德的5倍。与此同时,随着农户经营土地规模的逐步扩大,农用机械开始向多功能、大中型方向发展。
(二)土地规模化
以法国为例,第一,法国通过土地制度改革使农地便于集中整治,在此基础上由政府指导农业生产,使高科技融入农业生产过程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农业发展提上政府紧急日程安排,为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法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改革为现代化打下较好的基础。扩大农场规模,实现“土地集中经营有利于政府对农业耕种的集中管理,也有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因此,1958-1970年,法国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土地改组,以大农场兼并和小农户破产为主要途径,实现土地的集中化经营。上述措施取得良好的效果,1954-1962年短短8年时间约150万农民退出农业生产领域,使全国农用土地总量1/4实现集中化经营。而中小型农场数量也有所缩减,规模在5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比重则不断上升,形成规模小于美国但远大于日本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局面。同时,法国政府对中等规模以上农场实行补贴促进土地的集中。在此基础上,法国直接插手介入农业的生产和销售环节,通过补贴和低息贷款等手段加速法国农业和现代科技的融合,使机械化、电气化和科学化等技术手段融人到农业的现代化生产过程中。
为了提高市场化条件下农业的竞争力,日本政府采取了三方面的对策:一是通过农地法规变革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通过农地改革,以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取代了半封建的寄生土地所有制,并在1952年颁布了保障自耕农土地私有制的《农地法》。为了解决土地规模过小的问题,日本政府1962年修订《农地法》,放宽了农户经营土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限制,1970年和1982年又对《农地法》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大修改,放宽了对农地租赁的限制,1975年修改《农振法》,赋予市町村自主调整农地关系的权利,以促进农地的流动。198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用地利用增进法》,通过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耕种权的分离来扩大经营规模,有效利用土地。1993年,政府又修订了《农地法》和《农地利用增进法》,提出了“认定农业生产者制度”,对被认定的农业生产者,在土地集中、贷款及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由政府给予支持。1999年7月发布的日本《新农业基本法》,继续鼓励农地向“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农业经营稳定政策”。新制定的“农业骨干经营稳定补助金法律”规定:从现行价格补贴政策向以骨干农户为对象的经营稳定政策转变,以促使农地向骨干农户集中,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认定农业者的经营规模,北海道必须达到10公顷以上,其他都府县达到4公顷以上;村落经营团体必须达到20公顷以上。
1961年开始,韩国实行15年开发计划,经过3个五年计划,完成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工业的发展使农产数量减少,大量农户离开农田务工经商,以此为背景,韩国对其农地占有和转让的法令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并制定了一些新法令,其基本精神是解除对土地买卖和占有的限制性规定,鼓励务工经商的农民交出土地,使农户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保持农民与工人的收入均衡。1994年韩国制定了新的《农地基本法》。新法进一步放宽土地买卖和租赁限制,在农业振兴区内鼓励农产拥有更大规模的土地面积(10~20公顷),允许建立拥有土地上限为100公顷的农业法人。1997年通过《农地强制条例》确保农业振兴区的土地不被移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营规模大于3公顷的农户比重有了比较大的提高,1999年耕种农户的平均土地经营规模达到了1.396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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