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汇智文库: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萨班斯法案的其他条款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管理层造假的冲动:萨班斯法案第402节禁止公司给高层管理者或董事贷款;另外,要求公司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告知SEC,缩短了公司内部人士买卖股票的申报时间,使管理层对公司股票的操作更加透明化;对违反证券法规而重编会计报表后发放的薪酬和红利应予退回;SEC有权对违反证券法规者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采取禁入措施。在财务披露方面,萨班斯法案补充了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业务,且不以误导方式编制模拟财务信息;要求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规则。
《萨班斯法案》对美国上市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影响不仅集中体现在企业增加成本、完善内控制度上,其实《萨班斯法案》真正的核心是对公司高管尤其是CEO和CFO施加的严苛刑事处罚和监督约束,它真正要改变的是社会对企业高管的态度。管理层得到的太多,但如果没有承担责任和风险,就容易使“委托”与“代理”关系失衡,即“代理人”将他们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委托人”。《萨班斯法案》虽然从短期看使企业增加了成本,而这短期的成本不妨可以看作未来的“代理成本”——股东(包括公众投资者)的监督成本由于对上市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有效性的信任而减少,管理层的守约成本也由于管理层的“信任报告”而减少,从而使上市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长期成本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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