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政府发债是规范透明、约束力强的融资机制
从国际经验看,地方政府发债虽非唯一融资方式,但其公开性带来的市场约束,偿债来源和城镇化红利释放(土地房产增值、使用者付费和税收增多)形成的互动,以及对推动公共财政透明化、阳光化、健康化的好处,早已被实践广泛证明。其中一个典型做法,就是地方政府(通常是市、县、郡等市政当局)或由其委托特定机构发行市政债。从历史上看,市政债和城镇化进程关系较为密切。美国南北战争后到一战结束这段时期,城镇化快速发展,市政债发行规模超过国债。20世纪50-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推动城镇化快速发展,这一时期地方债也大量发行。巴西、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市政债发行有过一些挫折,但经过20世纪80年代末的财政整治,违约风险大大下降。90年代以来,俄罗斯、波兰、匈牙利、捷克等转轨国家也大量发行市政债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市政债或类似地方债占全球债券总额的9%,占政府债券的35%。大国经济体中,无论是财政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市政债或类似地方债都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广泛运用。
市政债的广泛应用并非偶然。首先,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融资,更能实现融资效率上的激励相容,经济学上的激励相容是指外部制度设计要与执行者的自我激励相一致。具体到地方政府发债融资的好处,主要有两条:一是事权主体与融资主体能够保持一致,即谁花钱、谁借钱、谁偿还,这样融资主体的融资可得性和偿债激励就能保持一致,就会形成举债的自我约束;相反,如果事权主体和融资主体分离,比如目前的平台负债、政府花钱模式,融资主体的激励和约束就会分离,作为城镇化事权主体的地方政府就倾向于过度负债。二是事权与偿债资金来源保持一致,即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的偿债来源主要依靠自身“红利”的释放,比如公共服务改善带来的产业、人口集聚和土地增值等,这样融资可得性就能和公共服务的改善挂钩。比如财产税(房地产税)作为国外市政债的一项重要偿债资金,其税源多少就直接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改善程度有关,这样理论上地方政府就会尽可能将市政债资金用于改善当地公共服务。除财产税外,一部分具有使用者付费功能的(供水、供电等)公共事业之所可由社会资本提供资金,同样是基于税源(收入来源)和事权改善相一致的激励相容原则。
其次,市政债等更能体现融资成本负担上的代际公平。城市化领域涉及的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权,大都具有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特点,客观上容易产生“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代际负担不公问题,这类问题在以往主要通过税收为城镇化建设融资的做法下尤为突出,而金融机制特别是资本市场长期融资机制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即借助长期负债能够将城镇化的未来收益提到当前使用,将来逐渐偿还。正因如此,不少国家市政债期限长达20年以上,既能较好地满足城镇化建设的长期资金需求,也能在较长时间内分摊财务成本。相反,银行虽然也能发放中长期贷款,但囿于其资金来源以短期存款为主,过多发放中长期贷款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并且市政债发行后能够在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流动性强于贷款,能在更大范围内吸引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在提供长期融资的同时,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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