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条款创新评析。上述条款创新突破表现在:①明确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可有产权人自行依法申办,无须招拍挂。②明确规定用地功能发生转变时,要依法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允许功能改变不办理产权变更。③明确规定转性主体需补缴用途差价,但差价标准设定基准地价用途差价(原建筑面积内)和市场用途差价(新增面积)双重标准。以此体现将用途改变增值部分给予原使用权人的补偿。
3)拆除重建
(1)实施条件。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条件有: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须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建成区。②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的,需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拆迁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地块,其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80%。
(2)实施主体。拆除重建的实施主体可以有三类:①政府。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币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②原产权人。城市更新单元只有单一权利主体的,可直接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③市场主体。城市更新单元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价人股成立公司实施更新,并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3)实施路径。《细则》突破了政府继续实施土地收回储备出让的传统方式,灵活创新了多种盘活路径:①政府直接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拆迁。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②毛地出让,受让人收购,拆除。也可以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且已制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确定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一并实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③更新单元内单一权利主体的,权利人自行重建开发。由权利人通过补缴地价的方式实行自行改造开发,其中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对项目的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进行认定并提出意见,确认后给予一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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