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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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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三板:挂牌操作指引与实务解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1665
  • 作      者:
    申林平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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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中国投行行业资深专业网站“投行先锋论坛” 鼎力推荐
  ★ 抢占新三板、畅游资本新市场的必读之书
  ★ 挂牌筹划、流程指引、案例分析
  ★ 全方位展现登陆新三板的实战指南(实务知识分析、实战案例演示 、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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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申林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纽约律师事务所(Dacheng Law Offices LLP, New York)外国法专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法学院访问学者、国立台湾大学 法律学院访问学者。   
申律师擅长于公司境内外并购重组;股票境内外发行上市(包括上海、深圳、香港、纽约等上市地);新三板股份公司挂牌;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及外商投融资、房地产金融;重大商事诉讼与仲裁等领域。对公司境内外上市架构设计、并购风险预防、政策及产业环境分析、资本项目运营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 
代表性研究成果有:主编《中国IPO年度评论》、编著《美国房地产金融与开发研究》(待出版)、主编《最新H股上市实务与案例分析》、主编《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主编《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法律实务》、编著《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参编《〈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释解》、主编《私募理论与法律实务》等。
博士论文:《关于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标准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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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三板:挂牌操作指引与实务解析》共分为三部分:挂牌实务、案例分析、重要规章。其中第一部分将股份制改造作为编著的重点;第二部分对截至2014年2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600余家企业中出现的典型法律问题(由于不设财务门槛,法律问题成为挂牌是否成功的关键)做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收录了与挂牌业务紧密相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全文,关联性不大的都只保留在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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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 场外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的建设使我国的场外市场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该书以案列的形式对新三板业务进行了介绍,不仅为从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供了便利,也为中小微企业家以及在校的金融学子打开了实务之门。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 唐劲松 

★ 申林平律师是我的老朋友,专注资本市场业务多年,在业界享有盛誉。本书系作者根据多年积累的执业经验总结编著,是作者对场外市场业务进行认真、深入研究的成果,对从事新三板法律实务的同行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陈泽佳律师 
 
★ 本书以案例的形式较为全面、透彻地向读者剖析了新三板法律实务的要点和难点,是作者新三板法律实务经验的有益总结,值得向学习和研究新三板法律实务问题的读者推荐。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梁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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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与主板或创业板的发行条件相比,新三板的挂牌的条件放低了很多,最显著之处在于新三板并不要求挂牌公司盈利,其他方面也较主板或创业板宽松,体现出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创业期企业的特点,有很强的制度针对性。
第一节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一是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二是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三是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在法律上其普通合伙人(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直接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二)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特别需要关注以下方面: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及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职务成果或者职务发明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至公司的,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减资程序规范,财务上将已经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使通过减资的无形资产继续沉淀在公司,无偿赠送给公司继续使用,但是此种情况下,该等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不能计提。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允许企业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处理无形资产出资不规范问题。但是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基于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因,拒绝公司通过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案,但是减资是公司法允许的方案,工商登记部门比较容易接受,但是不能进行专项减资,即专项减掉无形资产,但是会计师可以在减资的验资报告中专项说明公司本次减资的标的是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3)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该等问题时,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处理。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支付出去,或者做坏账消掉,则构成虚假出资,该等情形,中介机构需要慎重处理,为了解决问题,规范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瑕疵,在公司不会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补足,具体应当依据审计师给出的意见做财务处理。
【案例1.1.1】反馈要求对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发表明确意见(昌盛股份430503)
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控股股东蚌埠市双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集团)历史沿革的详细情况,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企业性质和改制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在公司的初始设立、股权转让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是否涉及国有资产出资,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备案程序。如有,请补充披露,并对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发表明确意见。
双环集团各个历史时期的企业性质与公司历史沿革的对应关系如下:
1.双环集团的主要历史沿革
(1)双环集团于成立于1966年,原名为蚌埠市无线电六厂,1996年更名为蚌埠市双环电阻器总厂,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410.53万元。
(2)1997年9月,双环集团依法定程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为521.68万元。后经历史股权变化,至2007年7月,注册资本变更为1528.08万元。注册资本中有集体股、量化股(集体股的一部分之收益权量化给职工)。
(3)2008年5月,双环集团的集体股、量化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其依法定程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公司制企业。
2.昌盛电子的主要历史沿革
(1)1990年7月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70万美元,其中蚌埠市无线电六厂出资49万元(持股70%)、中国台湾天元贸易有限公司出资21万元(持股30%)。成立时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2009年4月,公司外方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方股东,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成为双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3)2013年8月,双环集团将所持公司5%股权转让给顺达电子,公司成为双环集团持股95%、顺达电子持股5%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事宜
对照双环集团与昌盛电子的历史沿革可知,公司的初始设立、股权转让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过程中,不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但公司1990年4月设立时涉及集体企业出资。
经核查,公司1990年4月设立时经历的审批备案程序如下:
(1)主管部门同意。昌盛电子初始设立时,当时的中方股东蚌埠市无线电六厂为集体企业,由蚌埠市电子工业公司管理。1990年5月31日,蚌埠市电子工业公司向蚌埠市外经贸委报送《关于呈请无线电厂热敏电阻器合资项目的合同、章程报告》(电工改字〔90〕第54号),呈请蚌埠市外经贸委审批同意蚌埠市无线电六厂与台湾天元贸易公司合资生产经营热敏电阻器项目,合资企业拟定名称为“安徽昌盛电子有限公司”。
(2)计划部门对于合资经营项目的批准。1990年4月23日,蚌埠市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无线电六厂与台商合资经营热敏电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引字〔1990〕78号),同意无线电六厂与台湾天元贸易公司合资生产热敏电阻器项目;同意二者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10年;注册资本双方出资70万美元,其中无线电六厂占70%,天元公司30%。
(3)外资管理部门同意。1990年6月8日,蚌埠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关于“安徽昌盛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外经贸经字〔1990〕第9号),同意无线电六厂与天元公司合资成立“安徽昌盛电子有限公司”,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70万美元;批准合营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他附件同生效。
(4)获得省级政府批准。1990年7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皖府资字〔1990〕26号),批准昌盛电子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昌盛电子的设立,业经有权机关同意和审批,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系依法设立。
另外,其他有关历史上出资不规范的情形还包括:
1.历史上增资存在代验资问题或者涉嫌抽逃出资情形。对于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代验资的问题,应当由相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补足,不应当再继续采用挂账方式处理。
2.对于大股东出资后将注册资本挪作私用的,涉嫌抽逃出资,应当尽快归还,并适当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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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挂牌实务指引

第一章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
第一节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第二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节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第四节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第五节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第二章新三板挂牌业务主要法律问题
第一节企业改制
第二节非货币资产出资问题
第三节股权代持问题
第四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第五节税务问题
第六节社保问题
第七节知识产权问题

第三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答新三板常见问题(选录)
第一节挂牌申请相关问题
第二节主办券商相关问题
第三节挂牌公司篇
第四节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问题
第五节其他问题
第六节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解答

第二篇重点法律问题实务解析

第一章反馈意见关注公司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神州云动430262)
第二章一致行动人关于股权转让限制的协议(联宇技术430252)
第三章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成科机电430257)
第四章涉密企业依法申请豁免披露(锐创通信430285)
第五章未按法规要求办理环评手续(上海上电430363)
第六章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
第七章国有资产转让履行国资转让相关程序(湘财证券430399)
第八章反馈意见要求补充说明并披露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华艺园林430459)
第九章消除潜在同业竞争(英诺尔)
第十章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及将来一定时间内存在同业竞争(英派瑞430555)
第十一章解除对赌协议(易事达430628)
第十二章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大幅超过正式员工数(金鹏源康430606)
第十三章实际控制人夫妇婚姻存续情况(徽电科技430600)
第十四章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胜达科技430626)

第三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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