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共同扶养老人的原则与继承家产者扶养老人的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子女中谁继承了家产就应担负扶养父母的义务;另一方面,子女中谁都有可能担负扶养父母的责任,从而继承了家产。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父母的扶养除了继承家产者扶养老人和共同分担扶养老人这些习俗机制外,亲情在扶养老人过程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人类作为有感情的高级动物,对父母养育的反哺也是孩子扶养老年父母的动因之一。另外,随着儒家伦理在社会各个阶层的宣传和渗透,也对扶养老人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br> 三隐居者的地位和社会参与<br> 隐居后,隐居者从公和私的全部生活关系中隐退,享受隐居生活是通常的做法。但隐居是老年父母的一个人生阶段,他们在社会和家庭中仍然有相应的位置。隐居者的地位一方面表现在家庭内部,另一方面表现在外部。<br> (一)隐居者在家庭内部的地位<br> 从家长的地位上隐退后,父母就成为家族的普通成员,他们在生活中一般没有特别的待遇,但在家中仍发挥着作用。<br> 首先,江户时代的日本,身份秩序稳定,士农工商各司其职,家业具有很高的连续性。由隐居发生的继承就是继承家业。因此,父亲经营家业的经验、知识和技术,对新家长的成长有重大意义。父母通过亲临现场指导的方式,把这些对家业经营有利的经验、知识和技术传给新家长,这对家业经营的稳定和新家长早日进入角色发挥了作用。<br> 其次,隐居者不能参加生产劳动时,他们还会帮助母屋的家长夫妇照看孩子,留守家中,使家长夫妇可以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业经营中去。<br> 再次,父母隐居后掌管家中的祭祀,祈祷家内平安,子孙世代繁荣。如安永六年(1777)在筑前(今福冈县北都)地区成书的农书《农业横坐案内》,就劝导人们要根据年龄调整在家中的地位和应有的作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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