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小明,男,苗族,1966年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历任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院长,中南民族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现任中南民族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兼任湖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政与法治专业),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潘弘祥,男。1970年生。湖北天门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2年本科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2001年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7年博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主要从事宪法学基础理论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主持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科研项目和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各1项,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4项,发表论文30余篇,分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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