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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腐败与制度之“笼”:国外反腐经验与启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36912
  • 作      者:
    杨绪盟,黄宝荣编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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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腐败问题,是世界上公认的“顽疾”。目前,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我国的腐败现象仍呈高发态势。究其原因,许多人归咎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或人性的弱点等。但从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和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便会发现,腐败的广度、深度和持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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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历经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已经体系化和全面化,其内容主要囊括三大方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公开制度以及对财产登记和公开的审查制度。三大部分相辅相成,互为制肘,最大限度的阻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扩大私人财产,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一、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以把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财产申报和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化为基本目的的《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自1981年年度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后,直到1994年年度进行了6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对过去执行中出现的漏洞进行堵塞及存在的偏差进行纠正。该法内容具体,十分详细,操作性强,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1.明确财产申报及财产公开的对象
首先法律对必须申报和公开财产的官员对象列出了具体职位名单,符合条件者都可对号入座,几乎没有遗漏。各个单位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详细地开出了本单位必须申报及公开财产的人员名册,落实到人。受儒家传统思想影响,韩国人的家庭观念极重,为防止财产转移,申报义务者除必须申报本人财产外,还要申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财产。
行政4级以上(或相当级别)公职人员都应申报财产,部分机构(如税务、海关)5级、6级公职人员也要申报,总统令、最高法院令和国会令还可以根据情况规定其他官员为申报义务人。较早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美国,其申报及公开对象主要为行政15级以上公务员及部分立法、司法机构人员,与其他国家相比,韩国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2.详细规定申报财产的内容
对申报的财产,法律做了明确甚至有些琐细的规定。申报的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矿业权、渔业权以及其他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各种动产、有价证劵、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特别是对各种动产的规定十分具体,如所有人持有的1000万韩元以上的现金、存款、股票、债权、债务,价值500万元以上的黄金、白金、珠宝、古董、艺术品等,每劵为500万韩元以上的会员劵、汽车、机械、船舶、飞机等,年收益在1000万韩元以上的无形财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在企业所占份额。
对这些必须登记的财产估价确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对其也尽可能明确地作了规定,如股票根据登记日的市值确定,黄金白金珠宝等根据市场价值确定,或根据获取时的价格来确定。艺术品的登记包括艺术品的名称、制作年代、作者姓名等;有些登记还要提交财产取得的日期、取得的经过及取得来源等说明材料。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内容非常广,登记项目比其他国家要多。如新加坡只登记官员的不动产和股票证劵类的财产,这充分反映了韩国社会对官场伦理的高要求和对腐败的警惕防范心理。
3.明确规定财产申报机关和申报时间
关于财产申报机关及申报时间,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负责申报的机关为公职人员所隶属的部门的秘书处(行政处、事务处),如国会议员及国会公职人员申报的机关为国会事务处,法官及法院公职人员申报的机关为法院行政处,政府各部、院、厅所申报的机关为各部、院、厅。部分符合财产公开条件的公职人员,必须向行政自治部进行财产公开的申报。如果人数过多,公职人员所属申报机关无法履行申报义务,根据总统令可指定某一机关承办申报工作。
公职人员在成为财产申报义务人的一个月内应该申报成为义务人以来的财产,如因调离、降职、退职而免除申报义务的,如三年后又成为申报义务者,可以只申请调离、降职、退职后的财产变动情况,以此来代替申报。首次申报之后,申报义务人应在次年一月将上一年度财产变动情况向申报机关申报。如果公职人员离职,也应该在离职后的一个月内将该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向退职时隶属的机关申报,以避免因离职而造成申报真空,导致离职前腐败。申报义务者因故要求延长申报时间,如申报机关首长认为其理由正当,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间,但申报义务者必须在延长的期间内进行申报。
4.明确了对知情人举报、虚假申报等的规定
法律还对虚假申报、财产申报的审查、申报资料的保密、复印、知情人举报等做了规定。如根据《腐败防止法》,任何人发现腐败行为都可以举报,公职人员有举报的义务。国民在举报腐败行为时,不应遭到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的惩罚等任何对自身不利的待遇,否则国民可向腐败防止委员会申诉,举报人和调查人的人身安全将得到保障。如果因为举报使公共机关获益或者防止造成损失,则向举报人发放最高2亿韩元的奖金。奖金支付由腐败防止委员会下设的奖金审议委员会决定。
财产申报作为规范约束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制度,很自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抵制或者敷衍。如果法律本身规定不明,内容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很容易流于空文,成为糊弄民意的道具。韩国正事因为对财产申报可能出现的各种漏洞不断地进行修补,使法律规定具体明确,执行对象也据此看到法律的严肃和严谨,不在抱有侥幸心理。如今,韩国的公职人员已在内心接受了这一义务,并能在实践中自觉履行。心理上的预期一旦明确,说明制度已走上比较成熟和规范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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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反腐无禁区:美国的弹劾制度
         第一节 美国弹劾制度的由来和内容
         第二节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弹劾案
         第三节 美国弹劾制度所体现法治精神
         第四节  启示与思考
  第二章  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国,报刊是国家的第四权力”
         第一节 西方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与发展历史
         第二节 法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与现状
         第三节 法国新闻舆论监督案例
         第四节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启示与思考
   第三章 党际监督:英国的经验
         第一节 政党制度与党际监督
         第二节 反对党制度
         第三节 影子内阁
         第四节 议会内的党际监督机制
  第五节 启示与思考
第四章 财产申报和公开: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
   第一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发展过程和典型事件 
  第三节 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 启示与思考

    第五章 反腐败立法:德国《利益法》等法规的制定与作用
       第一节 反腐败立法的普遍性
       第二节 德国反腐败法的内容
       第三节 德国反腐败法的特点:预防与惩治的典范结合
第四节 案例剖析
       第五节 启示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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